(一)申请管辖权异议应该提交的证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于其受理的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要求由有权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时候会进行管辖方面的审查,因此,一般不会出现管辖方面的错误。但是由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身份的多样性以及其他一些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时候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和实体审判的时候会出现错误,导致本来不应该由本院管辖的案件而错误地予以受理。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设立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如果婚姻家庭纠纷的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有错误的,可以向该人民法院就管辖问题提出自己的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那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应该提交哪些证据呢?一般来说,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的证据就是证明受案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
第一,能够证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例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
民事管辖的一般依据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被告的住所地在哪里,哪个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一个人的户口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但是如果该公民在某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治病就医除外),该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以被告住所地为由而受理,而被告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的管辖范围内的话,就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
第二,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不在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范围之内的话,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三,其他能够证明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的证据。
因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比较复杂,《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多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所以当事人在实践当中应当通过询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理由来寻找反驳的证据。
最后,需要提醒是,向人民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十五日之内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同时申请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审查,作出相应的裁定。
那么,如果管辖权异议耽误了期限,当事人是否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延长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呢?申请延长期限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一定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如果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收到传票后15日内提出异议,否则就视为放弃了权利,承认该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但是如果遇到了特殊情况而耽误了这个期限,要申请人民法院延期的话,应该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并提交如下证据:
(1)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等权威机构出具的具有正当理由的证明。
(2)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导致交通无法通行的证据。
(3)在路途上突发疾病或者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而无法及时赶到法院的证据。
(4)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证据。
(二)申请回避应该如何进行举证回避,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对象是在审判活动当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者代行某种职‘能的人,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如果与案件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应该主动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工作,或者根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的申请退出案件的审理工作,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一般情况下,执行审判任务的人员会主动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在有些地区、有些法院,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这些人员并不会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需要举证证明。那么申请审判人员回避需要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以下几种证据的话,其代理人有权要求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回避: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证据;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证据;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证据;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证据;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证据。
(三)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应该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诉讼是有成本的,所以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时候需要交纳相应的诉讼费,如果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话,其合法权益就不能够获得国家的保护。但是设置诉讼费用不是让当事人打不起官司,而是防止当事人滥诉,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对于那些真正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其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无力负担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费用或者暂时无力负担诉讼费用,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详细规定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条件,所以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符合如下情况的话,就可以提出申请。
(1)诉讼费用的免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第一,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是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第二,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诉讼费用的减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旦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第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第三,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3)诉讼费用的缓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缓交诉讼费:
第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第二,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在审判实践当中,当事人一般是在立案的时候向人民法院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机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来申请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属实的话,一般会予以批准。
(四)申请再审应该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通常情况下,裁判一旦生效,就必须维护其稳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不得再对此裁判确认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争议,法院也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判。但是,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必须建立在公正性的基础上,要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就必须及时纠正裁判中的错误,所以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判发生了错误,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程序进入再审。,再审制度正是在裁判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正确性、公正性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在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分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三种方式。这里主要介绍一下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如下情况的,可以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l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案情回放】
被继承人路德琴生前曾结婚两次,与前夫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张宝玉、张宝全、张玉凤、张玉娟,后其与前夫离婚,与刘怀德结婚,两个人又生育了两个子女,分别是刘彪、刘小冰,同时张宝玉和张玉娟随路德琴共同生活。2003年路德琴因病去世,其继承人关于遗产的分割发生了争议,于是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分割遗产,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判决路德琴的遗产由刘怀德、刘彪、刘小冰、张宝玉、张宝娟平均分割,判决后五个继承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2个月后,张宝全、张玉风得知该遗产分割的事实,认为自己作为路德琴的亲生子女,也有权继承路德琴的遗产,故向一审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再审,并依法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二人的申诉后,经过审查发现张宝全、张玉凤确实是路德琴的儿子和女儿,只是没有与路德琴共同生活,多年来没有来往,且张宝玉和张玉娟均承认此事实。于是一审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
【关键证据】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能够证明张宝全、张玉风与路德琴存在母子和母女关系的证据。即公安机关的证明信。
【举证指导】本案当中,张宝全、张玉凤要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生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等方面发生了错误,符合再审的条件。对此,公安机关的证明信可以证明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了错误,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这就符合了再审的条件,所以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