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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问題

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问題

(一)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

离婚案件的取证相对于普通民事案件要复杂和困难。尤其是在证明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问题上,证据的取得和保存都有一定的难度。以“小 三”现象导致的离婚案件为例,这类案件的取证问题总是社会的热门话题。“私 家侦探”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在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有很大 一部分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第三者的存在。据统计,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 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40%以上。然而这类案件在证明婚姻一方存有过错 时的取证问题上总是遭遇到非法取证的阻碍。根据《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以侵害法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果采用上述途径获取证据的行为就是非法取证。

(二)非法取证的效力问题

《婚姻法》确立,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反映出法律和道德的深度追求。 但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 定赔偿事由的义务。实践中,不乏因怀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未雨绸缪搜集证据、 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就此规定的不完备,实际案件中出现了 种种爐尬。法院很难在保护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权利的同时,又保护涉案有关方的 隐私权,同时还不损害公序良俗。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当事人 可以采用某些“特别”方式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下面讨论两种常见的取证方 法的效力问题:

  1. 关于雇佣私人侦探的问题。私人侦探受雇用后,采取化装、跟踪、窃听、 偷拍等手段收集证据很有效果。但理论界对这种行业存在的利弊有很大的争议。 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赋予私人侦探以合法的身份,雇用“私人侦探”进行“民 间取证”不宜提倡。但是证据取得者的名称、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取得证据的 手段是否合法。
  2. 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的效力问题。《证据规定》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 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 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音像资 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这些资料的取得方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犯了 他人的合法权益。侣我们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 证据,不在于它的私下性、秘密性,关键是它是否违反法律、公共利益等。

【判例55】离婚案件中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马某与蔺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08年开始,马某经常 夜不归宿,后蔺某经了解发现马某与另外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某日, 正当马某与该女子在该女子住所幽会时,被蔺某及其亲属破门而入,拍摄了大量 的视频。后蔺某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分析:蔺某获得的视频证据虽然可以佐证其主张的对方有第三者的事实,但 该证据材料是其非法釆用强力手段,破门而入他人住宅而取得的,这不仅侵害了 他人的财产权利,而且对社会公共秩序也是一种损害,这种方法一旦泛滥,将极 大地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居民的正常生活。故该证据材料属于非法取得,不能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依据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分 析,对马某与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做出综合判断。

【诉讼指引】

当事人在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注意该证据的合法性,否则可 能无法实现证明的目的。在合法取得视听资料之后还会涉及到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问题,《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指该视听资料有瑕疵,即其真实 性值得怀疑,只有在补正后才能单独或与其他证据共同作为认定案件的证据。诉 讼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录音证据不完整、不清晰,因而不能达 到其预想的证明效果。这种情况下,举证的不利后果还是由举证人来承担的。所 以当事人在提交此类证据之前应当对其加以审查,确保证据的完整、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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