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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采信证人证言?

离婚案件中如何采信证人证言?

甲(男)与乙(女)于1995年在黑龙江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来到北京居住生活,甲创办了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双方婚后的感情很好,并生育一女,直到2006年乙发现甲与其公司财务一起外出旅游的照片,照片中双方的举止亲密。后乙质问甲,甲予以否认。经向甲的朋友丙了解,得知双方有不正当关系。后乙起诉离婚,但苦于没有证据。便说服丙出庭作证,丙虽对其遭遇表示同情,但碍于朋友情面,对出庭作证存有顾虑。最终在乙的一再请求之下,丙书写了一份书面的证言。在开庭审理时,甲对于此事坚决否认。

分析: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亲自到庭,并且遵循作证的规则及程序。《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本案中,丙作为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其不符合不能出庭的法定条件,其提交书面证言的行为也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故其提交的书面证言因对方予以否认则不能认定其效力,因而这份书面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诉讼指引】

除上述案例的情形之外,《证据规定》中还有许多关于证人作证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证人到法庭作证,不能旁听庭审过程,只有在庭审进行到证人作证环节时,才能进入法庭。法律之所以对证人出庭作证做出限定,目的就是保证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这些都是证人在法庭作证时的具体要求,证人必须遵循这些要求,否则其证言的效力会受到影响。

(三)证人不出庭的法定情形

当然,不是所有的证人都能够亲自出庭作证,法律对于这种特殊情况也作出了规定。《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如果证人确因以上原因无法出庭作证,当事人应当提前向法庭说明情况,征询法庭是否同意其不出庭作证。在经过法庭允许之后,可以提交书面证词或通过视频通话等技术手段进行作证,此时的证人证言与亲自到庭的证言在效力是同等的。

(四)证人拒绝作证的救济途径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困扰实务界和理论界已久,证人出庭率低下在诉讼中普遍存在。一方面,《民事诉讼法》要求凡是知道案件真相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未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后果;另一方面,《证据规定》规定法庭通知后证人不出庭的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那么在诉讼中,如果证人在主观上拒绝作证,对于诉讼双方的权利都会产生影响。当前证人作证义务观念缺失,再加上证人的保护、补偿制度不完备,证人往往不愿意出庭作证。当事人对于所需的证人证言如果证人拒绝作证,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救:

 

1.      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对证人的证言可以申请证据保全。《证据规则》规定,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可见,保全证据是允许对证人证言采取制作笔录的方法。由于是法院制作的笔录,公信力相对较高,不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较好地解决了证人拒绝出庭作证使申请人失权的问题。

2.      申请公证证明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院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证据规则》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可见,民事诉讼中对公证效力采取的是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原则,但乂规定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证人可能拒绝作证的情况下,采取公证其证言的方法也是比较理想的选择,这样既回避了因证人不出庭导致的举证不能的风险,又避免了因证人心理不成熟在交叉询问时作证不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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