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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样保障探视法院规定时间地点

离婚怎样保障探视法院规定时间地点

 

        (2006-06-0909:38:52)        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1版

 

 

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在判决一起离婚案件的同时,为保障不和儿子生活的张先生的探视权,对探视的时间和地点都做了精准的规定。

 

据了解,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权”,这在我国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还很少见。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但是该权利却往往难以实现,执行起来更是不易。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

 

丁女士和张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9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2005年1月开始,丁女士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要求离婚。张先生也表示同意与丁女士离婚,但是儿子要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两人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双方争夺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小孩随丁女士及外祖母生活时间较长,为了有利于稳定小孩的生活和学习,丁女士抚养小孩较为有利,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张先生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丁女士有协助义务。

 

由此,法院依法判决了两人离婚,儿子随丁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自2005年12月起按月给付丁女士儿子抚育费12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张先生享有探望儿子权,自2005年12月起,每月第一周日、第三周日上午8时从丁女士住所接走儿子,于当天下午5时将儿子送回丁女士住所。

 

(黄懿清 杨金志)据新华社上海6月8日电

 

我市首例探视权纠纷调解结案 探视时间:每月一天,外加春节期间四天

  本报讯近日,连城县莒溪镇的刘先生从法官手中接过了二审判决书,从而也结束了自己持续近八年的婚姻。此前的7月16日,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他就离婚后探望儿子问题与原妻罗某达成了协议。据悉,这是自今年4月28日新《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市首例涉及探视权的案件。
  1993年底,刘先生与罗某登记结婚并约定男到女家,次年生下一子。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随罗某生活。1998年6月,刘先生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此后再未回到罗家。今年3月21日,罗某到连城县法院起诉,要求与分居近三年的刘先生离婚。一审诉讼期间,刘先生并未提出探视权的问题。5月23日,刘先生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首次提出了探视孩子的问题,并表明了“具体时间由双方确定”的态度。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均无异议,刘先生答应7岁的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条件是他每季度探视一次,女方则担心男方的探望不利孩子身心健康。在庭审过程中,办理此案的法官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的一番说服,双方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就具体探望孩子的方式、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协议规定:每月最后一星期天及每年农历正月初二至初五,刘先生行使探视权,与孩子共同生活。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无论对离婚当事人双方及其家人,还是对孩子,都可谓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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