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女双方离婚后,一方赠与另一方彩礼的目的实际上已经达到。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退还彩礼。但是符合<最高人民法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的除外)。
案情简介
刘欢欢是一位来自贵州乡村的女孩,她大学毕业以后,只身来到北京打工。2005年6月,经父母介绍,刘欢欢认识了也在北京工作的贵州老乡田原,双方在其后3个月的接触中,彼此感觉良好,按照老家的习俗,田原就送给刘欢欢的父母5万元彩礼及一条金项链,算是订婚。2005年9月刘欢欢和田原正式登记结婚,双方开始在一起生活。但是,好景不长,2006年初,刘欢欢感到两人性格合不来,日常生活中总有很多冲突,甚至升级为打架。2006年3月在一次吵架后,刘欢欢从他们的住房中搬出,田原几次请求刘欢欢回束,都遭到拒绝。心灰意冷的田原遂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田原与被告刘欢欢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金项链一条。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审查,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驳回原告关于请求被告返还彩礼5万元、金项链一条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彩礼能返还吗?返还彩礼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在我国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就确立了婚姻的“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
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彩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的更替,法制的发展和进步,男方进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作为一种习俗,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由彩礼引起的财产纠纷。
返还彩礼的原则是什么呢?
送彩礼往往以结婚为目的,和口头合同很相似,但彩礼大多是在传统习俗的约束下被迫进去的,带有强迫性。
首先,彩礼是否返还应当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若已经结婚,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但是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况除外;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其次,婚前给付彩礼的,在未离婚的情况下,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彩礼的返还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如果后来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彩礼返还的要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两种情况下,返还彩礼的请求也会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对于一方为获得对方的爱幕,表达情意,自愿赠与对方的其他礼品,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不属于返还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田原赠与被告刘欢欢5万元彩礼及一条金项链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实际上构成了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故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
原告与被告在婚后无论由于什么原因导致离婚,原告都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因为彩礼的目的是结成婚姻,并不是维持婚姻。故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主张。
胜败关键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以下各项为彩礼:
1.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一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所为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