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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彩礼返还纠纷中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诉讼当事人如何列明,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还应考虑财产权属问题。男方给付彩礼,或女方陪嫁嫁妆,一般来自家庭共有财产,收受的彩礼也常用于家庭支配。婚约财产纠纷不仅涉及男女双方利益,也可能涉及双方父母利益。返还彩礼的诉讼主张,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而产生的。故财产所有权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实际收受彩礼的女方父母也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男方在订婚后死亡的,男方父母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并将女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是合法妥当的。

案例:乔文治诉郭俊贞、郭红河返还婚约财产案

2001年1月,原告乔文治之子乔保民经人介绍与被告郭红河之女郭俊贞相识。见面时,被告郭俊贞接受乔保民见面礼2000元,被告郭红河、郭俊贞收取原告乔文治一方烟酒、水果等礼品若干。乔保民与郭俊贞订婚后,郭俊贞一方收取原告乔文治方彩礼现金7000元、服装4套及手表一块。后原告之子乔保民死亡。原告乔文治要求二被告退还订婚彩礼未果,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郭俊贞、郭红河自愿返还原告乔文治现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乔保民与被告郭俊贞虽已订婚,但其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乔保民死亡后,其与郭俊贞之间的婚约关系已自行解除。因乔保民生前与乔文治共同生活,乔保民在经济上并未独立,其用于订婚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不仅涉及乔保民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原告乔文治的合法权益。因乔保民未婚,其家庭共同财产中应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须履行分割手续即转化为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所有。原告乔文治符合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方收取原告方的财物除郭俊贞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其个人支配,郭红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但女方收取男方的烟酒、水果等礼品及订婚期间收取的衣物、手表符合赠与的特征,应按赠与物认定。现金属不当得利,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非恶意取得,应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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