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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离婚协议夫妻双方有时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子女,然而一段时间之后,又要求撤销其赠与协议,其基本理由往往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该种撤销行为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对 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使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 当事人除了财产利益考虑职务,还搀杂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因素,故不适用婚姻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但是自从婚姻法解释三出来后,这个问题就引起了争论。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因为婚姻法解释三地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可以按照合同法186条处理撤销赠与。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仅仅是针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一种财产协议,而不应该适用于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应该看着一个整体,不仅包括了财产处分的约定,而且还包括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上的约定;

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双方对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而反悔的,法院应当允许。其隐含之意就是说,如果协议离婚之后,则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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