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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与质证

法庭调查与质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作了调整。
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审判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质证
7、 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8、证人出庭作证
9、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10、专家辅助人出庭。
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质证的意义
质证的证据可作为定案依据
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
质证是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
质证是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七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两种不同的审判模式
审判的模式分为讯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前者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后者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与其模式特点相适应,在质证方式上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大陆法系审判活动的重要特征是职权主义,即大陆法系的审判是以法官的广泛权力为重心所构建的调查案件事实的活动。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主动、突出。而英美法系审活动的重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提出和事实的调查发挥着主导作用。这两种质证模式最根本的区别是: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其本身也集合了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的优点,注重在庭审中发挥当事人的作用。证据应当在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这是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
庭审活动的核心:即当事人在庭上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的过程。
质证的含义:
是指当事人双方采用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核实方式对一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过程。
质证的目的:
是为了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使法院正确认定证据的效力。
质证的特点:
1、质证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这是从诉讼权利的角度,是 狭义的规定。
若将质证作为一种法庭调查的方式来进行划分,质证的主体应包括当事人、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广义的质证主体。
2、质证的范围,是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
A是指在法庭上能够出示的证据,而不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即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不需要在法庭上进一步质证,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问题:
A、质证的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为证明争议的事实而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另外4种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的调查另有规定。
B、对对方的证据,自认的问题,要慎重。根据证据规则,在自认的情况下,就免除了对方的质证责任。
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1、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
2、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
3、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
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如何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质证的对象:
是质证的重要内容之一。质证的目的是确定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质证的对象应当是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特性,表现在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质证时,应当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或者称为证据的可采性。任何一个具体事实,要成为定案的根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A、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是,这不意味着有关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因此,要查证属实。
B、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其中,因果联系是最常见、最重要的联系。
C、合法性。
a、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
b、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
C、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当事人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需要注意的问题:
A、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
B、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的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
质证的顺序
当事人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注意的问题:
该质证顺序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4号的质证顺序作了科学的修订,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当事人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注意的问题:
1、对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本质属性上仍然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因此,仍应质证。
B、要对证据质证,而不是对法官评论。
2、对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态度:
A、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并不具有优越的地位。因此,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B、对该证据如果有不同意见,要针对证据与当事人辩驳,而不要同法官争执与辩驳。
质证先要举证 ---庭审举证的技巧
1、及时举证
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 ,企图在法庭辩论时用此证据作为驳倒对方的“秘密武器” 。
2、按序及时举证
A、举证顺序。
法庭调查的举证顺序是:
a、原告,b、被告,c、第三人。
B、如何按序举证?
a、 原告举证
b、 被告举证
c、 科学举证---开庭前作要好充分准备,将证据分类,列出证据清单。(将所有准备在法庭出示的证据分类、编号、说明每一份证据证明什么问题)
d、 举证的误区
切忌: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不分种类、不分主次全部送交法庭,以致“淹没” 最重要的证据,影响证据的效力。
3、疑证不举
举证的目的,是为了使己方证据得到法官的肯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诉讼实践中,收集的“似是而非” 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又有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甚至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对于这类证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切忌举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4、彼证我用
由于各种原因己方当事人将重要证据灭失,或原始证据在对方保存。由于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怎么办?
A、通过对方的起诉或答辩时的疏忽和遗漏,及时申请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证据,为我所用。
B、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质证,去伪存真,彼证我用。
C、提供证据证明证据在对方,举证责任倒置。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对方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妨碍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5、以攻为守
如果处在举证不能或无证可举的情况下,怎么办?
最好的防守就是进主动进攻。
A、从对方陈述的事实中寻找“蛛丝马迹”;
B、从对方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入手,寻找“蛛丝马迹”;
C、通过发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不利的陈述或证据,将对己方有利的回答或证据为我所用。如: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时间、地点、物证的大小、价格等方面发问。
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注意的问题:
1、 1、准备出庭作证的证人,当事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
2、 2、先行支付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如何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创设具有重要意义:
A、提高了当事人对专门问题的参与性;
B、有助于法官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A、就案件的专门问题进行说明和接受询问或者对质。
B、帮助当事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专家辅助人与专家证人是不同的。前者的作用是阐释和说明,后者的作用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性意见。
2、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要书面申请,并须得到法庭批准。
3、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质证方法(法庭调查模式)
1、单一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质。即将对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和法院调取的证据逐一加以质证,并提出反驳证据或意见。
2、一组一质证,即阶段质证,即一事一证,一证一质。
3、分类质证,即对证据或诉讼请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先进行分类,确定几条线索,再加以质证。
4、综合质证,即对全案待证事实和所有证据进行集中认证。
以上四种质证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单独运用,也可以交叉运用。
质证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
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做到言出法随,严禁用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逼取、套取证言进行质证。
2、 求疑。
质证的对象,必须是有疑问的证据。质证要言之有据,不能信口开河。
3、有利。
必须有利于实现代理目的,有利于获取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言,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为代理活动确立充分确实的证据。总之,都必须要有利于已方当事人。
4、 一证一质。
要遵循一证一质原则,即在举证的基础上,由双方围绕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的技巧
一、 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
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二、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三、问的技巧
出庭前准备发问提纲,在法庭调查时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变化,再适当调整。
如:巳经清楚的问题,不必再质问;比较清楚的但还有些不足的问题,要变换角度发问,以免“重复发问” 之嫌;对根本未涉及的或不够清楚的问题应有计划地发问。
四、对质的技巧
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五、如何对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进行质证?
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质询是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的主要调查手段
需注意的问题:
1、 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五十九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证人的适格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b、 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注意的问题:
1、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10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错误的)
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六、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的出庭义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注意的问题:
1、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2、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则,不认可该证据。
七、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规定: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对鉴定结论的质证
a、供鉴定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
b、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资格;
c、鉴定所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d、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
e、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是否一致。
f、鉴定结论与有关证据有矛盾,或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需注意的问题:
1、鉴定结论被用来证明案情时,同其他证据一样,同样要质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由于鉴定在广义上属于人证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鉴定人的质证遵循与证人、勘验人同样的规则和程序。
3、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而鉴定人又未出庭,向法庭申请,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询问。
八、如何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
1、当事人陈述是法定的证据类型。
2、如何对待当事人陈述?
A、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结论: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并不都能起证明作用。
B、认定当事人陈述的证明时,应注意“真实性” 和“虚假性” 并存的特点。
3、一方当事人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认可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一方当事人的陈述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就构成一项自认。对于该方当事人而言,其陈述的事实就构成免证事实。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当事人陈述该类证据,无相关证据佐证,一律不予支持。
2、在实际效果上,将当事人陈述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存在着一些概念上的冲突。
3、慎重对待对方当事人的陈述,避免造成对已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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