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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询问技巧

法庭询问技巧

龙卫平

自由女神
(图文:自由女神)

从 事法庭辩论和询问的律师需要有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对广泛常识的清晰把握、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通过直觉而透视人心的能力、从表情判断个性进而觉 察动机的能力、精确有力的行为特点、对于与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极度的谨慎以及——这是最重要的——质证过程中敏锐地揭露证词弱点的能力。

      ——威尔曼[1]

法庭盘询的过程是不断探索的过程,它是出庭辩护最重要的部分,所有其他特征一一如即席演讲、奔放的热情、丰富的想象、巧妙的措辞、灵巧的表情,所有这些都是卫星,它们围绕着同一个太阳旋转,这就是法庭盘询。

      ----路易斯.尼察[2]

当 前,人民群众抱怨法院的判决书是“同案不同判,万花筒式的判决!”为此,法律界人士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律师,本人愿以拙文求教于大家, 以期协助人民法院能够尽最大努力地以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做到同案同判,彻底地、坚决地杜绝万花筒式的判决!

 一、民事诉讼询问的含义

所谓询问,根据《新华词典》的解释解释系“征求意见;打听”的意思[3]。在英美法系,《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交叉询问作了解释:“Cross-examination, 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提出的诘问,一般是在提供证人的一方首先向自己的证人提问后进行的,交叉询问是意图使证人改变、限定、修正或撤回 提出的证据。使其证据失信,并从证人口中得到于询问方有利的证据。在交叉询问中允许进行诱导性提问,询问证人的当事人通常比对方当事人有更大的自由。在任 何情节上不对证人进行询问,一般就暗示接受证人对该情节的举证。一项证据已经或将要被给予的效力不同于证人所陈述的效力,那么在交叉询问中必须就此证据的 效力同证人见面,以使他能够做出承认、否认或解释。”[4]交叉询问体现了程序的正当,即由当事人从有利不利,原告(控诉)被告(辩护)的不同角度来探寻同一证据源,从而有助于观察问题的深刻性和全面性,是质证活动的核心。交叉询问程序由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反询问(cruss-examination)、再询问(包括举证方的再主询问re-examination和对方的再反询问recross-examination)等程序构成。与大陆法系的询问的操作类似。

二、我国民事诉讼询问的有关规则

大 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所贯彻的基本原则系--辩论主义,也有的学者将其译为“当事人主导原则”。这种译法就更直接地揭示了辩论主义原则的内涵,即当事人在民事 诉讼中的主导性。按照日本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兼子一博士的观点:辩论主义的基本要求是,其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 出现,法官不能以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其二,法官应将当事人双方之间没有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其三,法官对证据事实的调查只限 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程序中所提出的事实,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所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得到了心证,该事实依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5]德 国法学家卡尔·海因茨·舒瓦伯将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辩论主义(当事人主导原则)的基本含义解释为∶“只有当事人才能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法院是否有 必要对此作出决定,同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人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 任何证据”。[6]基于上述理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询问规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125条:“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58条:“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第59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60条:“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第61条:“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第51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 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八、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 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 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 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上述规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询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民事诉讼询问以言词质证的形式出现,即所谓言词质证原则。言词质证是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质疑,从而确定其证明作用的诉讼活动。

总之,如同查本斯.拉塞卡所说:“律师的任务是千方百计挑剔对方证人提出的不利于己方的证据价值,因此人们时常看到,几乎每个律师向对方证人的交叉询问总是横挑鼻子竖挑眼的。”[7]

三、研究民事诉讼询问技巧的必要性

案例1、消费者诉经营者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一个上海的消费者在上海的一家精品商店里看到了一个水晶球,标价是2994元,而原价是6780元打了折。他就想买这个水晶球然后就问到售货员这个水晶球会不会有假的,售货员说不会有假的我们有庄严的承诺,如果有假的话“假一赔百”。那假一赔百是什么概念呢?就是299400元。售货员接着说我们这里有质量保证书,而且我们楼上还有质检。然后消费者就说我相信你们了,付钱买了回去,3个小时后就回来了,说你这个水晶球是假的,不是水晶球,我这里有鉴定书,鉴定书上说此水晶球是玻璃的而且只要50元就可以买到。消费者就说你必须负责任。售货员不能做主就把值班经理叫了过来,经理想了一下就说我还是把钱退还给你,你把水晶球给我吧。消费者就不答应了,说你必须按照你的庄严承诺“假一赔百”付给我29万, 双方就各有争执。一个星期后消费者把商店和厂家告上了法庭,到了法庭上消费者就向法官陈述说我在商店买东西应该是真的怎么样怎么样。这个时候对方的律师非 常冷静的站起来说原告所出示的水晶球确实是假的,我方可以认定,但是真正的水晶球已经被消费者自己调了包,他拿了一个事先准备好的玻璃来偷换这个水晶球, 而且这个消费者也不是一般的消费者他是一个玻璃水晶加工厂的下岗工人,那么一个下岗工人连自己的生活都难以应付的时候他又什么会买一个价值2994元的水晶球呢?可见这是一个蓄谋已久的商业欺诈案!然后消费者说我绝对没有换,有标签作证,标签上面的价钱是你们自己写的,这你们自己可以认定啊。法官就说这样无法判断啊。第二次审理的时候这个消费者就换了一种说法说道对方的律师说我调了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 第一款你应该证明我在何时调的包,这个事实上厂家显然是无法证明的。这就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了,为什么说它特殊呢?因为当时没有“假一罚百”就不会出现这 种情况,就是因为一个特殊的环境把一个很一般的东西一下提高了一百倍,任何人把一般的事实一下提高一百倍的的确确是一个很特殊的情况,那这个要由谁来证明 呢?应该说证明责任在谁对谁都会相当的不利的。我在和律师同行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有的同行说应该是由厂家自己来证明,但他们这个话是片面的。难道这个问 题法官无法判断吗?一审消费者败诉,二审法庭维持原判,仍然是消费者自己没有证明这个水晶球是从哪买的,现在这个消费者已经跨上了漫漫的申诉之路。

这 种案件为什么不能做出一个公正的判断呢?难道是不能判吗?实际上有很多的问题完全可以判断,这就需要运用一些询问技巧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如果我作为原告 的律师,我就必然要把我当事人相关的证人找来,不管是邻居还是朋友,然后让他们来证明这个消费者平时有没有这种欺诈行为,他究竟是为谁买的这个水晶球,他 如果是自己买的话那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动机和目的。那么对方可能提供证人说我们的工厂是流水做业的,我有自己的车间主任,我有自己的质保主任,各方面都可以 证明是不可能把玻璃球混放在里面的。实际上法官只要仔细地询问这个消费者就可以知道真假。如果消费者不是一个受过专业训练的人,只需要询问几下就可以把他 的破绽问出来,就是说你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你马上就会害怕,一害怕律师、法官就可以发现。然后你必须要编的每一个地方都要丝丝相扣是非常困难的,你脸一红一 白法官都会看的清清楚楚。因为既然是29万的案件你就应该花相应的成本来搞清楚这个案件,这样才符合诉讼经济与诉讼效益的比例原则。

而言词质证(其中包括询问)是审查和核实言词陈述(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当庭所作的陈述)的一种方式,即对言词陈述提出质疑,让言词陈述人作进一步的陈述,以解疑释义,判断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活动。

四、民事诉讼询问的技巧

美国弗朗西斯.韦 尔曼说:“法庭盘询需要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清晰的常识判断、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透视人心的直觉能力、从表情判断他人的个性的能力、察觉他人动 机的能力、强而准确的行动力、和主题有关的丰富知识以及一丝不苟的细心谨慎,还有最重要的,通过盘询发现对方证词弱点的本能。”[8]

美国法学院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老师向学生倡导说,要做一个好的律师,就应该学会提出好的问题,说得不好听就是要善于提刁钻的问题。

(一)询问证人的技巧

案例2、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吴某某(女,1967年出生)2003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李某某(男,1952年出生)相识,并于 2003923日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2003922日,两人一起去某储蓄所存款25000元,存款户名是李某某,密码也是由李某某设置的,吴某某不知密码。对此双方并无争议,但原告认为25000元是自己交给被告(因为被告做生意需要钱),被告坚持说钱是自己做生意赚来的,在法庭上原告吴某某申请由被告儿子李辉某出庭作证,被告提出了一份1998年经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双方了断父子关系(按婚姻法规定父子血缘关系不能解除)的民事调解协议书,因律师接受委托时举证期限己过,无法举证。证人李辉某出庭作证时证明:他于2003922日,曾听到继母吴某某讲借了25000元给父亲。并就父亲赌博、与人非法同居、做生意没赚到钱等方面出具了不利于被告的证词。被告律师抓住询问证人的机会进行了这么一段问话:

被告律师:“证人李辉某,我问你一个问题,你和你父亲住在一起吗?”

李辉某:“不住在一起。”

被告律师:“你和你父亲来往密切吗?”

李辉某:“我没有找过他,只是他找过我。”

被告律师:“你赡养了父亲吗?”

李辉某:“权利和义务相一致,他和我母亲离婚后就抛弃了我,从小就没有抚养我,我没有义务赡养他。”

被告律师拿出1998826日《民事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其中有:‘1、李某某给付李辉某4300元作谋生经济,2、李辉某从今后再不向李某某要钱,李某某与李辉某关系已断'之句给证人看,问:“这份民事调解协议书是真的吗?”

李辉某:“这份民事调解协议书是真的。”

被告律师再未就事实进行核对,因为律师询问的目的已经达到,上述问话已成功证实被告儿子李辉某与被告关系十分僵硬,证人所作证言的可信度大打折扣,而原告又未作其他举证。

根 据笔者司法实践经验,言词证人证言的真实程度,往往受其道德品质、正义精神、所处环境、情况来源、辩识能力、文化程度、年龄大小以及与被证人有无利害关系 等多种因素所左右。即使是最诚实、最善良、最有正义感的证人,他所作的证言也可能与事实不相吻合,因为人是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来感受一定的事实,并将其保留在记忆中,然后才能回忆和反映出来。而言词证人的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敏感性、观察力、感受力、辨别力、记忆力等等的生理和心理特性,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其证言的可靠性。

在 言词质证中。证人编造的事实与案件的真实事实往往是互相矛盾的,我们就要善于揭露证人证言的逻辑矛盾,通过围绕诸如:一是何时?即何年月日时分秒;二是何 地?三是何职?即什么单位什么岗位工作职责;四是何人?负责人是谁,单位是生产什么的,同事有谁,的以及人的特征比如高矮、胖瘦,是否有残疾;五是何因? 六是何事?七是何果?八是行为方式?九是有何特别细节?比如天气如何,风向如何,有无月亮;十是证据来源违法与否?等等展开询问!如同威尔曼所说:“笨拙 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 不符的语言的使用。”通过诘问,使证人陷于自相矛盾的困境,还事实本来面目。而巧妙又有力的发问,可以直接影响法庭的气氛,使听诉者(合议庭以及旁听观 众)进一步了解事实真相,把握案件的争议点。

交 叉询问对英美的诉讼律师而言是一门技术和艺术。作为一门技术,交叉询问有自己的规律性,充分反映询问人的理性思考和经验积累。要求询问人对不同的证人使用 不同的询问方法,根据不同证人的性格、职业、习惯、爱好、修养、意识偏好、政治主张、人种、年龄、出生地因素实施询问策略。盘问人应对不同案件的证人采取 不同的态度,甚至语气。美国著名的盘问专家威尔曼将证人的性格分为冷静型(或称理性型)、感情兴奋型、殷勤无礼型、敌对型和记忆型等等,以便根据证人的不 同类型进行盘问。[9]如何提出问题,怎样表述问题,如何发现证人证言的破绽等等都会反映出律师与众不同的能力和才华。

(二)对鉴定人的询问技巧

案例3、弗兰克.艾利森被控严重伤害罪。原告是威廉.亨利克。在审判中有几封据称是威廉.亨利克女儿莉娜.诺 姆夫人写给艾利森的信引起了疑问,这位女士拚命否认她写过这些信。而艾利森的辩护律师明显地把对于诺姆夫人法庭盘问的焦点锁定在这些信件上,最后请求著名 的字迹鉴定专家亚姆斯教授作证。在法庭上亚姆斯教授宣誓证明曾仔细研究过这几封信,比对过诺姆夫人的笔迹并作证说这两者出于同一人之手。艾利森的辩护律师 又提过一些信件作为证据,当他正准备要对陪审团宣读这些信时,助理地方检察官要求询问若干问题。

地方检察官:亚姆斯先生,就我所知,您只拿到一份这位女士的真正笔迹,而您便以这唯一的物证下结论,不是吗?

亚姆斯教授:是的,先生。我只看到过这份笔迹,不过这封信很长,给了我充分的机会去比对。

地方检察官:但是如果有更多的信件让您做比对,是不是会更好一些呢?

亚姆斯教授:噢,那当然!我手里的样本越多,我的结论就越有价值。

地方检察官(从纸堆里抽出一封信,遮住签名部分,交给证人):您能否看看这封信,告诉我们它是不是出于一样的笔迹?

亚姆斯教授(仔细地检视了几分钟):是的,先生。我敢说这是同一种笔迹。

地方检察官:一个人在不同的情况下,用不同的笔,不是会写出不同的字迹吗?

亚姆斯教授:噢,是的,先生,它多少会有所差异。

地方检察官(从他的资料夹中抽出第二封信,同样遮住签名部分,交给证人):麻烦您看看这一封信,然后和其他信件比较一下。

亚姆斯教授(查看该信件):是的,这是同一种笔迹的变形。

地方检察官:您愿意告诉我们说,这是出于同一人之手吗?

亚姆斯教授:是的。

地方检察官(从他的资料夹中抽出第三封信,同样遮住签名部分,交给证人):很抱歉这样打扰您、麻烦您再看看,这一份样本是不是这位女士的笔迹?

亚姆斯教授(很仔细地检查它,离开证人席,走向窗户):是的,先生,你知道我不敢说这就是事实,这只是我的意见而已。

地方检察官(很和蔼地):我当然了解。但是,就您的专业而言,您是否诚实地认为,这三封信都是同一种笔迹?

亚姆斯教授:我敢说是的,这是我诚实的意见。

地方检察官:那么,先生,您是否可以掀开第一封信上我刚才遮住的签名部分,告诉我们的陪审团上面的签名。

亚姆斯教授(打开信看看,很得意地念):莉娜.诺姆。

地方检察官:麻烦您打开第二封信,念念看。

亚姆斯教授(打开信看看,慢慢念道):威廉.亨利克。

地方检察官:现在请您念念第三封信。

亚姆斯教授(打开信看,有些犹豫,很难为情地念道):弗兰克.艾利森。[10]

自此辩方便绝口不提这几封作为证据的信件了。事实上威廉.亨利克父女和弗兰克.艾利森三人的字体非常相近,这个巧合正好用在法庭盘问上。

在 我国的诉讼实践中,实际上当事人双方都可能向法院提出自己的鉴定结论,但如果没有法院的认可是不能成为法定的鉴定结论的。在有两个互相矛盾的鉴定时,法院 将自己另行指定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 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我国,鉴定是一种权威性的专业结论。尽管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 问。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发问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律师往往不是专业人员,因此有时需要借助专家代理人来询问。

(三)对当事人的询问

案例4、甲公司诉被告张某侵占甲公司财产纠纷案。原告诉称,200354日,被告张某与甲公司所有股东开会时,发现公司财务帐上有96352元不知去向。当时负责人张某说是重复下帐了,其他股东要求张某将钱拿回来,张某当即给甲公司写了一张欠条,说是算个人欠甲公司款,并同意20036月份还。到期后,原告甲公司要求被告张某归还96352元欠款,被告张某多次借故推托,故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96352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张某对甲公司所打的欠条是在部分股东的胁迫下违心打的欠条,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甲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被告提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被告所打的欠条实际上是一份清算条,并不是欠条,且出具该清算条原因主要是帐面不清,而帐面是由会计制作的,与被告无关;2、原告所列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侵占甲公司财产,被告张某虽打了欠条,但96352元对不上帐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因为财务帐上出现的亏损是甲公司经营问题,张某作为该甲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不负责记帐,对此亏损张某作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不应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作为原告代理人的笔者,拟定了一下询问思路:查明甲公司购气、过磅、付款、销气由谁负责?据此查明被告出具欠条的真实原因,进而查明被告是否侵占公司财产。

就此,本代理人询问被告如下:

原告代理人:请问被告,公司气罐的总容量是多少?

被告:23吨气。

原告代理人:200313日公司进多少吨气?(笔者注:其他证据证明,0312月底甲公司当月库存为23吨,并且甲公司仅有1个气罐)

被告:12.3吨气。

原告代理人:你们公司都由谁负责进气?

被告:由我负责进气。

原告代理人:都由谁负责过磅?

被告:有时有我一人,有时有我和加气班长一起去。

原告代理人:被告,过磅时,都不得有谁签字?

被告:大部分都是由我一人签字。

原告代理人:销售由谁销售?

被告:加气班销售。

原告代理人:经营中,是否出现过进气量与销气量相差较大的情况?

被告:没有。

原告代理人:公司有没有其他环节导致公司的气损耗?

被告:没有。

据 此原告代理人认为,结合本案被告出具欠条以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公司经营的五个环节:进气、过磅(付款)、入库、销售。在这五个环节中,销售、收款因 为加气班两、三个人一起销售,收款后将款交给被告,这两个环节有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不可能出问题!这一点被告当庭予以承认不可能有其他环节导致公司液化气 损耗。而进气是由被告一个人单独负责的,过磅绝大多数也都是由被告一个人单独负责的,入库是被告指挥、组织加气班工人入的库,入库的具体数额仍然由被告一 个人单独负责。那么,200352日原告报表上应余35.99吨液化气(仅20031月份购销液化气就差23.57吨,合款96352元),被告即应对此负责!换句话说,被告侵占了公司财产!

案例5、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局(包月有偿)保管合同纠纷案。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被告举证之后,此时应由原告质证)质证前为了更好地质证,笔者经过审判长的准许向被告提出如下几个问题:

原告代理人:车辆原始登记簿是谁记的?

被告:是值班员记的,谁值班谁记录。

原告代理人:值班记录本是否就这一个本?有无另誊一本?

被告:是的,就这一本;没有另誊一本。

原告代理人:值班员分三班倒,三班如何记录?

被告:不清楚。

询问完毕之后,笔者举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的本案核心证据——车辆原始登记簿是伪证!此时被告再无狡辩之余地!然后笔者乘胜追击,终于以占压倒性优势的证据清楚地证明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力地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从而本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五、民事诉讼询问的注意事项

询 问作为发现真实及体现诉讼的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其目的旨在通过审理中询问对方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等来暴露其证据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 降低其证据的证明效力或证明该证据是不可靠的,或使证人、鉴定人、对方当事人等陈述某些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事实。在英美法系历来被尊崇为法庭审判中发掘真 理的最佳装置,但又是一门最难以掌握和最精彩的艺术。戈帕尔吉.梅罗特拉曾经说过:“许多案件的胜诉仅仅因为律师具有很高的盘询技巧。一个好的盘询者的提问总是又简洁又击中要害,他提出的问题是如此的巧妙,以至于无论被问者怎样回答,都令对他的辩护有利。”[11]如何运用适当的询问技巧,达成交叉询问的最终目的,就成为诉讼论辩中的一大课题。一般来说,完美的询问应注意事项有:

(一) 询问应当把握最有利的时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询问的时间——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原则上可随时询问!司法实践中,一些法官出于法律素养 的局限或者其他原因,有时候不允许代理律师在举证、质证时询问对方当事人,理由是为了法庭审理程序的需要,在法庭辩论终结时会专门给代理律师留有询问对方 当事人的时间的,这是不妥的!因为询问如同战争是需要战机的,战机一过,对方当事人往往意识到代理律师询问之目的,从而巧加掩饰!此时此刻询问往往流于形 式而难达目的!对此,代理律师一定要注意避免和法官正面冲突,而可以以巧妙的言词赢得询问的机会。比如可以如此向审判长请求发问权:“审判长,为了有利于 查明本案事实,能否允许我现在发问一下被告?”一般这种情况下法官碍于程序公正以及旁听观众的考虑,会允许律师发问的。

(二) 紧贴关键,抓住主题,切忌无关宏旨。在询问内容时必须与诉辩焦点相互联系、彼此呼应,主询问时直接切入主要事实。对与诉辩焦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尽量不 发问,对枝节问题不发问或少发问,不宜纠缠。对有的关键情节必要时可以变换一个角度发问。发问掌握关键重点,指向核心问题,以取得最佳论辩效果。

(三)询问一般采用迂回询问的方式。当你特别想从证人那里了解一个问题,一般不要直截了当地发问!而应从迂回发问入手,向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提 出一系列问题导向你希望得到的答案,使被问者在心理上放松甚至解除戒备,当被问者回答了这一系列问题后,你想从被问者那里了解的一个问题可能也在其中,即 使没有直接回答,由于你的整个系列的发问也能使人很容易地发现被问者所刻意回避的是什么。当被问者已经洞察了你询问的目的时,询问者要随机应变,切忌照本 宣科。善于灵活机敏地根据具体对象对具体问题加以分折,正确地、准确地估计询问对象的理解和表达能力,研究询问对象在庭审过程中的异常变化,针对质证情况 适当调整询问内容和询问角度。在遣词用句,询问方式上因人而异,有的可开门见山,有的是曲线设问,有的则由远即近,有的应明知故问,对此应心中有数。当 然,这些说着容易其实真要拿捏到一个最佳火候是非常难的!需要精深的法律素养、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对案件每一个细节的透彻把握。

(四)不要结论,不要辩论。当你向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提出一系列问题时,要一次一点地提问,通过你的整个系列的发问,直至最后导出了整个结论,就应停止发问,无须将结论给被问者挑明;更不要同被问者辩论,因为如此的话,你的询问目的、代理思路都将可能大白于天下。

(五)禁问不利。当你盘诘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时,要理顺关系,要思考你应当问些什么,提出的问题被问者可能怎样回答,慎选安全主题。决不要向被问者询问可能会导致对已方不利的问题。

(六)禁乱发挥。在交叉询问中任意发挥是最危险的事情。在准备提问时要预先划定提问的界线,不能自信能从对方证人、鉴定人口中挤出些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东西而任意发挥,如果对方证人、鉴定人没说什么不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事情就让他过去,不必再追问什么。

(七)防堵瑕疵。对可能遭致反询问的疑点,必须在主询问中厘清,以泯灭其瑕疵,但是同时也切忌主动过分发掘,自曝其短(尤其是对方不知其短的情形),倘遭致反询问在再主询问中仍有解释的机会。

(八)避免重复。询问一般必须要有目的、要有提纲(但是也有灵机一动现场所得询问问题题目)!如果通过询问没有得到你希望得到的答案,不要再重复你刚才已直接询问的问题,可先询问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其他问题,而后变换一个角度,询问你希望得到答案的问题。

(九)归纳发问。当证人(含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回答问题时表达不清、逻辑混乱,使人无法听懂时,可将其答复略加归纳,使之条理化,换一种方式发问,力求被问者回答问题简洁易懂;当被问者陈述时带有行业性、区域性的词句使人不易听懂时,可作解释性的发问,使其换用通俗的语言回答问题。

(十)异议先机。对于对方超出证据法则规定的询问(比如使用诱导性语言等不适当引导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等被问对象的言语和方式询问),抢在被问者作答之前即时提出异议,旨在避免法庭因对方的不当询问所得结论形成偏见进而导致误判。

(十一)说话通俗,设问易懂,一问一答。询问要简洁,语言要精练,表达要准确,避免询问对象对所提问题产生歧义或造成不必要的误解。

参考文献:

[1]威尔曼(Francis L. Wellman19世纪美国著名律师,引文中的话引自他著的《交叉询问的艺术》。

[2][]弗朗西斯.韦尔曼著、林正译:《舌战羊皮卷》,载于新华出版社200210月第1版,第17页。

[3]《新华词典》,载于商务印书馆19808月第1版,第413页、第959页。

[4][]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载于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8月第1版,第230

[5]参见(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第370页。)

[6]参见(日)太田幸夫:《证人询问》(《注释民事诉讼法6》谷口安平等编集,有斐阁,1995年,第370页。)

 [7]参见(日)高桥宏志∶《论辩论主义》(《法学教室》1990年10月第121期)。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年,第3页。

 [8][美]弗朗西斯.韦尔曼著、林正译:《舌战羊皮卷》,载于新华出版社200210月第1版,第7页。

[7][]弗朗西斯.韦尔曼著、林正译:《舌战羊皮卷》,载于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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