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揭开法官审案的神秘面纱

 

揭开法官审案的神秘面纱

 

2014-12-24 14:32:40

 

法官,是怎么审理民事案件的?

 

庄严的法庭、威严的法官、神圣的法袍法锤,这些外在表现在电视剧中都能看到,但到底法官是怎么进行审案的?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显得既陌生又好奇。那就来揭开法官审案的神秘面纱吧!

 

以审理民事案件为例,依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办案规范,法官审理案件大致有以下四大步:

 

 

一、固定当事人的诉请和争议焦点

 

1、初步固定当事人的诉请

 

在立案阶段,经对当事人诉请及其提交的证据进行形式审核,初步确定案件案由、当事人资格及管辖权等基本问题。

 

2、证据交换程序

 

案件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决定证据交换的,法院指定或者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证据交换的日期。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法官询问当事人对现有证据的意见,但不就证据组织质证和辩论。

 

法院也可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发出《举证通知书》,告知

 

直接发送《举证通知书》,告知有关举证事项、规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3、确定请求权基础与法官的释明

 

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者庭审辩论终结前,法官发现当事人提出的请求权基础不够明确,或者请求权基础竞合,或者提出的请求权基础与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符的,法官可以将其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并促请其作出明确选择。

 

通过法官解释能够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法院可以以解释的结果作为其请求权基础,并将此结果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表示反对或者否定的,应当自行确定请求权基础,否则,法院可以以诉请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对于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不明确,又不能通过解释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的,或者其请求权基础发生竞合的,经法官告知并促请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作出明确选择的,法院可以以诉请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4、当事人诉请的变更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或证据交换时提出。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要求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提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的新证据,能证明其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合理性之外,一般不予准许。当事人减少诉请的标的额的,可以准许。但是,减少以后再行增加的,须符合本款前述关于增加诉请标的额的条件要求。

 

5、反诉与反驳

 

反诉是诉讼中被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能够抵消、吞并本诉,要求本诉原告向自己为一定给付行为的积极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或者只能部分成立的消极的抗辩意见。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虽然可以成为反驳的理由,但未与给付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时不构成反诉。

 

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在办理了反诉的相关手续后,一般应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驳意见,应在同一诉讼中予以处理。

 

6、庭审笔录

 

对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的确定、提供的证据、提起的反诉等诉讼事实,应当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确认,并由法官告知当事人,法院将以前述固定的事项作为案件审理、评议及裁判的范围。

 

二、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在具体诉讼中,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有明文规定外,法官应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对案件系争权利发生及消灭构成要件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一方,应当就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的构成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消灭的一方,应当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该特别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微信订阅号:聚焦劳动法)

 

三、相关法律规范的引用及其涵义的确定

 

1、 法律规范的直接引用

 

实体法上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系争案件的,法官首先应当直接引用该法律规范作为判决的依据。

 

2、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运用顺序

 

法律规定需经过解释才能明确其含义以便适用时,法官应首先对其进行文意解释;依文意解释将得出有分歧的复数解释结论时,须进一步为论理解释;依论理解释将得出复数的不同结论时,须依社会学解释方法确定最终的解释结论。法官对法律作特定解释的理由应当公开。

 

3、漏洞补充

 

在法律应当对特定事项作出规定,因立法者有意或者疏忽未作规定,或者因立法时未预见到将来的情况未作规定,而致法律漏洞产生时,法官应当依公平、正义的基本法理念,补充法律漏洞。法官应将补充法律漏洞的过程和理由公开。

 

4、价值补充

 

对于法律规定中内容不确定的概念,在适用时必须进行价值补充。而价值补充应当根据具体情事,依社会一般的秩序观念和伦理道德标准,作客观的价值判断,并公开其理由。

 

5、一般条款的适用及其限制

 

在法律没有规定,也不能通过其他漏洞补充的方法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时,法官可以引用一般条款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法律有规定、或者通过其他漏洞补充的方法能够补充漏洞的,无论其结果与引用一般条款得出的结果是否一致,均不得引用一般条款。

 

6、规范竞合的处理

 

同一问题.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上位阶的法律优先于下位阶的法律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新法优先于旧法适用。

 

对依前述方法得出的结论,还须与更高位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比较,以使其结论符合更高位阶规范的立法目的。

 

四、案件的评议和裁判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对案件当事人诉请的请求权基础的固定,举证、质证的过程,以及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的对比情况等问题进行评议,并提出裁判意见。

 

经过审理,法官应当对当事人举证证明的事实与相应的法律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对比,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作出部分支持、不予支持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判。

 

裁判文书应当反映案件请求权基础的固定,双方举证、质证的过程,法院认定证据的理由,以及引用特定法律的理由,以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能够了解案件裁判的过程和理由,做到审判的公正和公开。但简易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