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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如何表述,每月探望时间有几天?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交往的法定权利,旨在满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增进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更好地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支持每月二至四天的探望时间,对于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一般也有二至二十天不等的判例。
举例如下:
判令每周两天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具体探望方式:每周四16时由原告自行至孩子幼儿园接,周六19时由原告自行将孩子送至被告居住处。
原告每月第四周的周六8时至18时探望黄某程,由原告程某梅自行至黄某程居住处接送。
原告孙某每月第二、四周周日10时至18时期间对儿子翁某乙行使探望权,由原告孙某自行至翁某乙居住小区门口接送;被告翁某甲应予配合。
原告徐某于每月的第一个周六可至被告金某及女儿金某某的住所地对女儿金某某进行逗留性探望,探视时间为上午9时至下午5时。
原告徐某有权在金某某暑假期间接走金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20天,在金某某寒假期间接走金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15天。
原告徐某在劳动节、国庆节假期接走金某某并与其共同生活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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