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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什么情况下会中止?

离婚后,夫妻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什么情况下会中止?

实战策略: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为基础,实际操作中,若想中止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举证或者搜集材料都应当遵循此原則。

案情简介

佘浩民与王美面于1985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佘乐乐。由于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孩子出生后,琐碎的家庭生活让佘浩民与王美丽发现彼此很难一起生活。

1996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佘乐乐由王美面抚养,佘浩民文付抚养费,每周可以探望女儿一次。2000年,14岁的佘乐乐和同班同学戴展恋爱。由于当时正值中考紧张的复习阶段,王美丽得知女儿的恋情后十分着急,多次劝佘乐乐放弃恋爱专心学习,却没有得到佘乐乐的理解,母女俩经常因此事吵架。随后王美丽告诉佘浩民女儿正在谈恋爱,让佘浩民好好劝劝女儿。

周末,佘浩民接女儿到自己住处吃饭,吃饭时和女儿讲起学习的重要性,希望其能其正学到本领,将来自食其力,佘乐乐隨声附和。佘浩民见女儿反映平静,就提起女儿谈恋爱的事,告诫她现在不能谈恋爱,要以学习为主,而且现在谈恋爱也不会有好结果。没想到佘乐乐一听到父亲说自己谈恋爱的事,立刻翻脸,反而责怪起父亲。佘乐乐大声呵斥父亲,认为他根本没有尽到照顾自己的责任,自己谈恋爱也用不着他管。佘浩民见女儿这么不听话,非常生气,父女俩越吵越凶,佘浩民一气之下动手打了女儿一巴掌。佘乐乐哭着夺门而出。

事后,佘浩民非常后悔,主动找女儿想道歉,没想到女儿真的生气了,让父亲永远都别再来找她。2000年5月,佘乐乐以佘浩民有暴力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中止被告佘浩民对原告佘乐乐的探望权。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佘浩民平时对女儿爱护有加’之所以动手打佘乐乐是为了劝诫她不要谈恋爱,本意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佘浩民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歉意,而且此行为并不属于暴力行为,也没有达到损害佘乐乐身心健康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

法院驳回了佘乐乐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佘乐乐是否有权提起中止父亲探望权的诉讼?

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与子女短暂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享有和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恬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徳品质的教育。一旦发生探望权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当父母的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才能中止如果父或母的行为造成的是其他损害’没有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就不能判决中止探望权口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徳和感情的健康。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

1.曾犯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大,手段特别恶劣,无明显悔罪表现,为避免其探望子女时产生不利影响,应该中止其探望权;

2.对未成年子女有遗弃、虐待、歧枧或其他不尽教育、抚养义务的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且无明显证据表明其已改正的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傾向的‘

3有赌博、酗酒、吸毒、卖淫、嫖娼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其他恶劣行为的。

此类行为对未成年子女有不良的暗示和诱导作用,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4患有严重传染病未治愈的。这类父或母如果对子女进行探望,有可能导致子女被传染从而影响其身体健康,应待治愈后再恢复其探望权;

5患有严重的精神性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宜接触人群的。如有些暴力倾向的精神病患者,行为能力减弱或丧失,对子女可能造成伤害,亦应暂时中止其探望权,待治愈后再恢复;

6溢用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应具有适度性和正当性。如其行为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或妨害直接抚养子女方生活安宁的’则构成子女探望权的滥用;

7人民法院认为有其他应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应当注意的是’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不按期给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里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孩子是否有权提出中止父母的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在本案中,佘乐乐有权提出中止佘浩民探望权的请求,但由于佘浩民的行为并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因此法院驳回了佘乐乐的诉讼请求。

胜敗关鍵

本案胜败关键在于举证证明父亲对女儿此前一直爱护有加,偶尔的打骂行为系亊出有因,不足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策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铟法〉若干问题得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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