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报户口需要哪些手续

盐公局[2008]62号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

 

    2005年12月,我市在全面完成人口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试行)》,并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在全市范围内实行户口网上迁移,实现全市人口信息数据完全共享、户口迁移一所办理、户口审批一站受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是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一个新突破,是加强公安基础工作、适应经济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具体体现。但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试行)》所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市局根据近年来省、市新近出台的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试行稿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人口信息系统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作用,确保网上户口迁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户籍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户口实行网上迁移,实现全市人口信息数据完全共享、户口迁移一所办理、户口审批一站受理,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全市范围内进行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县、市、区局审批的户口除外)、《户口迁移证》(市内学生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入学和市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迁往市内的除外)和户籍证明。

 

第二章 职责权限及办理手续

 

    第三条 下列户口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根据申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当场办理。

 

    1、7周岁(含7周岁)以下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新生婴儿随父随母申报出生登记,不受婴儿年龄、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应查验《生育服务证》,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于每月定期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①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凭婴儿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②非婚生子女出生登记:凭婴儿父母亲的书面申请报告、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须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对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没有明确母亲或父亲的,凭亲子鉴定证书办理。

 

    ③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出生登记: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一方登记户口。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在男方或女方部队驻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以在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待一方退役后将其户口迁至退役方户口所在地。凭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对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随男方或者女方的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④无《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的出生登记: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其父母书面申请报告、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证明、责任区民警调查材料,并报县(市、区)公安(分)局批准后办理落户手续。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

 

    2、收养户口:凭收养证、县(市、区)局签发的准予落户通知单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出生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3、注销户口

 

    ①死亡注销户口:验核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或尸体火化证明书、死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经过信息获取、调查核实、主动告知等程序后直接予以注销。

 

    ②公民下落不明注销户口:凭人民法院通告失踪或者死亡的法律文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③入伍注销户口:凭入伍通知书或县(市、区)人武部提供的参军人员花名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④定居国外、境外注销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境)外定居有效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4、恢复户口

 

    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凭县(市、区)局签发的准予落户通知单、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或判决书、决定书办理。自2003年8月7日起,对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人员,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变更更正”项目中注明,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再注明刑释解教时间。

 

    ②出国、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县(市、区)局签发的准予落户通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国家(地区)的签证办理。自2003年8月7日起,对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不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但须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中和人口信息系统的“变更更正”项目中注明。

 

    ③非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退伍军人凭县(市、区)以上安置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退伍证、居民户口簿办理;志愿兵退伍凭县(市、区)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出具的申报户口介绍信、工作介绍信、退伍证、配偶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办理。

 

    ④部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凭县(市、区)局签发的准予落户通知单、县(市、区)级以上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县(市、区)以上军转办或组织部门出具的工作介绍信、结婚证、其配偶居民户口簿或单位集体户口簿办理。

 

    ⑤被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的人员恢复户口:凭县(市、区)局签发的准予落户通知单、法院的法律文书办理。

 

    5、盐城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冻结、控制地区和从社区居委会迁往农村村组的除外)的户口迁移以及本乡镇范围内婚嫁户口迁移:验核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责任区民警入户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办理。

 

    6、迁往市外户口:凭户口迁入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凭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办理。

 

    7、分户、立户和并户:验核结婚证和合法有效的住房证明办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除父母均为军人、出国出境、父母双亡外)原则上不得单独立户。

 

    8、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新生迁出户口:凭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9、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入学新生落户:凭经县(市、区)局审核签署办理意见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批件、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办理。

 

    10、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户:

 

    ①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被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落户:凭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毕业生就业介绍信、经政府毕业生就业部门鉴证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双选协议书、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除在合法固定住所及随直系亲属落户外,单位有集体户的,应在本单位集体户落户;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在政府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

 

    ②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未被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回原生源地落户或在政府人事部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设立的待业毕业生集体户落户。回原生源地落户的,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在待业毕业生集体户落户的,凭求职登记证明、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对生源为外市的专科及专科以下学历的毕业生,暂不办理在我市范围内的待业毕业生集体户落户。对在待业毕业生集体户落户的人员,除因落实就业单位、投靠父母、购房和申请回原生源地落户,凭相关手续办理户口迁移外,其余人员户口不得分户、不得迁移挂靠他人。

 

    11、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退学、开除学籍回原生源地落户:凭退学证明或院校处理决定、户口迁移证办理。

 

    12、变更职业、服务处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分别验核单位证明、结婚或离婚证明、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

 

    13、补发户口迁移证:验核补办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原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存根,经上网查询确认未落户后办理。

 

    14、出具户籍证明:取消对外出具户籍证明,本省范围内户口迁移不再使用户籍证明。对公民申请户口迁往外省(市)且外省(市)公安机关要求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户籍地派出所仍需出具户籍证明。对迁往外省(市)的户口,根据需要可以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的历史记录标注。对因多次迁移难以确定户口性质的,原则上由户籍地派出所按照户籍所在地区域进行划分。

 

    第四条 下列户口根据申办人书面申请,经调查核实后由县(市、区)局委托派出所审批办理。

 

    1、本市范围内迁移的“三投靠”户口: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申请办理。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需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属投靠配偶、子女的,还需提供住房证明。对离异或丧偶后再婚,携带子女投靠现配偶的,需提供注明子女抚养关系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2、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购房户口: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在盐城市区入户。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

 

    3、更改出生地: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4、更改籍贯:公民籍贯应填写本人祖籍,确因差错,需要更改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祖父居住地的户籍资料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申请将籍贯变更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县以上统战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5、更改姓名。处理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问题,应当坚持既要尊重公民意愿,又要有所控制的原则,公民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者影射、侮辱他人的含义。对公民符合父母离婚或者再婚、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发生变更、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有人姓名完全相同、姓名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造成误会或者本人受歧视、名字中含有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其他特殊原因等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申请变更姓名的,变更姓名可能造成债务、抚养等纠纷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混乱,或者已经改过姓名的,应当从严控制,尽量说服申请人不要变更。对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服刑、劳动教养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凭其父母、收养人或其他监护人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18周岁以上的公民需要变更姓名的,凭其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共同到派出所办理。姓名更改前使用的姓名不得取消,必须用作曾用名,并及时在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曾用名栏、记事栏中作相应记载。

 

    第五条 下列户口由派出所根据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后办理。

 

    1、收养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凭书面申请报告、收养登记证、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申请人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申请办理。对确实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已建立事实抚养关系的,在公证部门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后,凭抚养人书面申请报告、公证书、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在收养关系未得到法律确认前,不得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记载收养关系,应登记为“其他亲属”。

 

    2、市外迁入的“三投靠”、购房户口:申请条件及办理手续与本市范围内迁移的“三投靠”、购房户口相同。

 

    3、县以下地区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迁移户口: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单位内部职工租赁使用本单位的公有住房(面积不作限制),可准予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整户落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明、单位录(聘)用证明、经公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办理。

 

    4、引进人才户口: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可以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符合《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意见》(盐发1999[31号])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其本人可在盐城市区入户,对在盐城市区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其在盐城市区入户。对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申请在城市先落户后就业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法定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申请办理。对引进的各类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人事部门出具的《优秀人才引进通知书》、法定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住房证明申请办理。

 

    5、投引资兴办实业落户:在盐城市投资兴办实业,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投资额达30万元人民币,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投资地有居住条件的,准予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其投资地入户。外商(含港、澳、台商)在盐城市投资达5万美元,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的,可办理其在投资地有实际居住条件的大陆家属1户3人在投资地城市入户。引资达15万美元或100万元人民币在盐兴办实业,且项目投产或已开业,在引资地城市有居住条件的,可准予引资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引资地城市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投引资单位证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县(市、区)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审验的税务登记证、实际居住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申请办理。

 

    6、市外驻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落户:在盐城市市区投资200万元、在县(市)城区投资1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市外驻盐企业,可准予其在盐城市区、县(市)城区有居住条件的法人代表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盐城市区、县(市)城区入户。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县(市、区)级以上审计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任职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申请办理。

 

    7、年满7周岁的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申请条件及办理手续与7周岁(含7周岁)以下公民申报出生登记相同。

 

8、变更出生日期:确系户口登记差错,查有实据,方可变更。对已变更过出生日期的公民,再次提交变更出生日期的申请报告,不再受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精神,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

 

    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凭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资料、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出所户口专用章。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原已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的,一律不予受理。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9、更改民族。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其民族成份,在年满18周岁以前由其父母商定;18周岁以上不满20周岁的,可本人提出申请;年满20周岁以上的,不予更改民族。凡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更改民族的,凭书面申请报告、县(市、区)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的批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10、补登户口:确系漏登、漏录的户口,应予以补登或补录。凭本人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存根)、户口迁移证(或存根)、人口普查底册等能充分证明漏登理由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

 

    第六条 下列户口,由县(市、区)局治安大队户籍窗口直接受理,经审核审批,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或《准予落户通知单》后,由派出所办理。

 

    1、录用公务员户口:验核组织部门出具的机关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或者人事部门出具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

 

    2、干部、职工录用调动户口:干部、职工被当地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被企业单位合法录(聘)用且在盐城市区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在县(市)连续办理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可准予其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入户。验核县(市、区)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介绍信、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录(聘)用合同、调动(招工)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企业录(聘)用的还需审验养老保险手册,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办理。

 

    3、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户口:验核师(旅)以上军事机关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批件、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上报审批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

 

    4、恢复户口:

 

    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被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凭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或判决书、决定书、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办理。

 

    ②出国、出境人员回国恢复户口: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前往国家(地区)的签发的有效签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办理。

 

    ③部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验核县(市、区)级以上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县(市、区)以上军转办或组织部门出具的工作介绍信或自主择业证明,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办理。

 

    ④异地安置的退伍军人恢复户口:入伍后父母户口迁移变动,退伍后本人工作安置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可以在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验核县(市、区)级以上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工作介绍信、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其本人户口登记项目及户口注销证明、与父母关系证明、父母亲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由何处迁来现户口所在地证明,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办理。

 

    ⑤被宣告失踪注销户口的人员恢复户口:凭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报告、法院的法律文书,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办理。

 

    5、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新生入户:验核录取新生名册、招生计划批件、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签署办理意见后,到派出所办理。

 

    6、“绿卡”持有人申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迁入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户口:验核“绿卡”持有人的书面申请报告、“绿卡”持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签发《准予落户通知单》办理。

 

第三章 操作规程(略)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明确职责分工。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及有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网上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工作正常运行。市及县(市、区)局通信部门负责网络的维护、保养和网络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纪检、监察、督查部门要加大检查、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局治安户政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省厅的要求配备2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派出所前台系统维护、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县(市、区)局治安大队要每月对派出所的人口信息质量和网上户口迁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人口信息网络系统和网上户口迁移工作正常运行。市局治安支队负责后台系统维护和运行保障,并每月对各县(市、区)局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对各地网上户口迁移工作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落实工作责任。派出所要确定1-2名民警作为专职户籍内勤,经县(市、区)局治安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负责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有关事项。严禁辅警人员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户籍内勤第一次联网办公应及时修改用户口令,防止口令泄密。对口令泄密造成的差错,由户籍内勤本人负责。因工作需要调整户籍内勤的,由县(市、区)局将调整名单书面报市局治安支队备案,治安支队及时对系统用户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认真核对办理。从网上调出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人员信息、办理迁入迁出事项时,要认真核对,确保操作准确无误。全市范围内进行户口迁移,取消户籍证明。报批户口材料需要证明身份和家庭关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内勤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网查询核对并打印基本信息,打印资料加盖查询人印章和该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对户口不在一处需证明家庭关系的,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公民身份号码必须通过系统自动生成,严禁手工变更证号,新生成及恢复证号必须上市网、省网核对,确认无重证号后使用。恢复证号的行政区划代码为盐城市范围内的,报市局治安支队信息中心备案,以便及时维护证号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 热情服务群众。公开办事制度,热情接待群众,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审批程序、办理手续,不得延长办理时限,不得丢失、损坏证明材料,严禁态度粗暴、办事推诿、作风拖拉、刁难群众。对由户籍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对符合政策规定,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列出补办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第二次当场办结,杜绝群众跑第三趟。对申请变更籍贯、出生地、姓名等户口登记项目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本市范围内迁移的“三投靠”户口、购房迁入户口,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需要上报县(市、区)局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加强信息维护。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及时变更、更正有关可变项目,补充采集漏项、缺项信息,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全面。打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交户口迁移人员确认无误并签名后,连同原始证明材料一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坚持立户标准。同一家庭成员同住一处的,原则上只立一户。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发现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分立户口的,要予以并户。发现空挂户的,要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 落实日志制度。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必须及时整理前一天办理户口的工作情况(以24:00时为统计时点),建立工作日志。一是统计本所常住人口总数;二是统计、打印本所前一天户口变动情况;三是打印前一天迁移户口人员名单简表;四是与本所前两天的常住人口总数进行核对,如有差误,找出原因并及时纠正;五是根据迁移户口人员名单简表,对本市范围内迁出和本县(市、区)范围内迁出的人员常表进行迁出标注并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做好统计报表。为保证市内迁移人口数据的准确性,各县(市、区)局及派出所每月第一个工作日要对上月人口及变动情况进行统计,并打印报表。

 

    第二十七条 规范档案管理。对县(市、区)局委托派出所审批和派出所自行审批的材料由派出所存档。材料分两类存档,一类为户口迁移类,另一类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类。审批材料按办理的时间顺序分年度进行编号存档,并规范填写《户口审批办理登记簿》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办理登记簿》。对户口变动的登记表和统计表,派出所按月份装订归档。

 

    第二十八条 确保数据安全。各县(市、区)局治安户政部门、各派出所要切实做好计算机使用维护、病毒预防和数据安全工作,不得擅自改变IP地址和其它各种参数,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市局治安支队备案。其他计算机不得占用户口办理专用计算机已用的IP地址,严禁私自在人口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上安装其它设备,严禁使用人口信息系统专用计算机下载或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二十九条 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工作规范和人口信息系统的操作规程办理户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违规办理户口。严格执行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严禁不出具票据或使用非正规票据收费。严禁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严禁利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索取财物或谋求利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一般违规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违反纪律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恶劣,符合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理户口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和谋取他人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超越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办理户口或乱收费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户口的;

 

    (四)工作拖拉、推诿、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差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对《盐城市网上户口迁移工作规范》规定的内容与省厅有关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