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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或内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解析)

抚养费包括哪些项目或内容?(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解析)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婚姻法解释一)


本条是关于“抚养费”具体内容的规定。在书写离婚协议或者民事诉讼请求中,如果没有把教育、医疗费用单独列出,抚养费一般会推定为包括教育、医疗费。在离婚后,如发生了较高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非直接抚养的一方支付。

 

 

《瑞士民法典》中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女保护措施的一切必要的费用。”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抚养费一般应当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父母应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物质生活条件,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在日常生活中对子女予以照顾,以保障子女的生存。同时,作为子女的第一任教师,承担对子女的教育义务,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义务。父母还应积极为子女提供受学校教育的条件与机会,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法律条文用的是“必须”一词,而不是“可以”,父母有义务将适龄子女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子女也依法享有要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那种只顾眼前利益,让子女弃学务农、弃学经商的做法是错误的、违法的。

 

本条专门将医疗费列举出来,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是当父母离婚时,子女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除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医疗费,以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子女患病所需的医疗费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分担,但一方未与对方商量而擅自决定采用昂贵的医疗方案的,超出正常的、必要的医疗费用部分,撩自决定一方无权要求另一方分担。

 

总之,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抚养子女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抚养费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及经济发展状况,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比如,罗某与董某抚养费纠纷案,罗某与董某离婚后,男孩罗冰由董某抚养,罗某每月给一定的抚养费。罗冰因考试成绩不佳未被重点髙中学校录取,董某为让孩子上重点学校,花费了几万元的择校费,事先未与罗某商量。后董某让罗某掏一半择校费,罗某称自己因下岗生活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择校费。董某遂让儿子起诉罗某,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支付一半的择校费。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与董某离婚后,一直按原定数额按时给付罗冰抚养费。董某未与罗某协商一致,就擅自支付择校费数万元,而罗某因下岗生活困难,择校费并非必须的教育费,故判决驳回罗兵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甲。

法定代理人秦乙。

上诉人邓某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2014)青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邓某某、被上诉人秦甲法定代理人秦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甲法定代理人秦乙与邓某某于2013年5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11月4日秦乙与邓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3年12月31日,秦乙分娩一女孩,取名秦甲,至今随秦乙共同生活。2014年5月,秦甲为抚育费,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邓某某认为《出生医学证明》未载明其父系血亲关系,其未得允探视确认现实状况,秦甲孕成与出生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为此,邓某某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4年8月7日作出华政(2014)法医物鉴字第101号《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被检父邓某某为孩子秦甲的生物学父亲。”秦乙支付鉴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邓某某提出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法院立(2014)青少民初字第121号案进行审理,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驳回邓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另,秦乙陈述,其排除休产假因素,扣除公积金等其每月净收入8,000余元。

再,邓某某为证明其平均每月扣除公积金等平均固定收入为6,069.68元以及其贷款费用支出,提供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税收完税证明》、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二份及建设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二份。

原审法院认为,邓某某提供的证据1,应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客观反映其收入的实际情况,邓某某仅凭《税收完税证明》,不能完整反映其收入的全面情况。邓某某提供的证据2、3,其有房贷支出,不能减免对于秦甲的抚养责任。审理中,虽经法院调解,双方对邓某某应承担秦甲生活费的金额达成一致,即每月2,000元,但邓某某坚持承担生活费应与邓某某探视秦甲的权利挂勾,故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但,邓某某又坚持其答应的每月2,000元为秦甲的抚养费,应包括教育、医疗费用。秦甲系其母秦乙与邓某某离婚后出生,邓某某系秦甲生父,其亲子关系已通过司法鉴定所确认,邓某某理应承担秦甲的抚养费用,该费用应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用。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秦甲现随其母亲共同生活,邓某某作为秦甲的生父,应承担秦甲的抚养费,其数额应根据邓某某的实际经济能力与本地区消费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现双方对邓某某应承担的秦甲的生活费部分无法达成一致协议,依法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邓某某应自2014年1月起每月承担秦甲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秦甲的医疗费、教育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至秦甲年满18周岁止。

判决后,邓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邓某某上诉认为,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医疗费和教育费,不应三费分开判决;其次鉴定费不应由其全部承担,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秦甲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鉴定费的处理同意原判;如三费合一,则应按上诉人的月收入20%-30%的标准计算每月应支付3,6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邓某某的工资收入情况外,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根据被上诉人秦甲法定代理人的申请,本院至上诉人邓某某的工作单位核查其工资收入情况。经查,2014年1月至12月,邓某某平均固定收入为7,308.30元∕月;2015年1月至5月,邓某某平均固定收入为7,244.58元∕月。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同时,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本案中,邓某某与秦乙未能就女儿秦甲的抚养费达成协议,且邓某某有固定收入,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邓某某的固定收入比例和秦甲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原审法院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及邓某某实际收入,分项判决“邓某某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2,000元至秦甲年满18周岁止,并承担秦甲的医疗费、教育费自理部分(凭发票)的50%”,于法无据,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将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合并处理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认为,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一,则上诉人应每月应支付3,600元抚养费,与法相悖,难以支持。应当指出:对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鉴定费,该鉴定系邓某某提出申请,且鉴定意见认为邓某某为孩子秦甲的生物学父亲,故原审判决邓某某承担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鉴定费不应由其全部承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少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上诉人邓某某应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秦甲抚养费人民币1,800元(直接汇入此浦发银行账户,户名:秦乙,账号:XXXXXXXXXXXXXXXX),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90元,鉴定费人民币3,000元,均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栾金娣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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