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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孩子确定为非亲生子女,过错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婚后孩子确定为非亲生子女,过错一方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婚后孩子确定为非亲生子女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处理结果实际上要根据一方的欺诈行为是否对另一方造成了損害,如果有损害结果造成,另一方将得到应有的赔偿。

赵强与王丽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无子。直到2003年,王丽突然怀孕,赵强非常高兴,认为自己吃了多年的药终于起了作用。笫二年,王丽生下儿子赵小光,全家人都沉浸在中年得子的幸福之中。随着孩子的长大,赵强发现孩于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而且脾气性格方面和自己相差太多渐渐地开始产生杯疑。

2009年,赵强忙完农活,在回家的路上听到邻居说的悄悄话,议论赵小光是村里赵老三的儿子,赵强十分生气。回到家里,赵强把此事告诉王丽,王丽尴尬的表情及遮掩的态度加重了赵强的疑心。在赵强的暹问下,王丽终于承认自己多年前和赵老三发生一夜情并怀上赵小光的事实,但这一切都是为了让赵强一圆有孩子的心愿。赵强大怒,要求和王丽离婚,要其支付自已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返还自己巳经支付赵小光的抚养费3万元。王丽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8万元赔偿款,同时要求赵强支付赵小光的抚养费。协商未果后,赵强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赵强与被告王丽离婚;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被告之子赵小光的抚养费3万元。

判決结果

在法院的调解下,赵强与王丽达成调解协议。离婚时,王丽须支付1万元给赵强作为精神损失费,返还赵强支付的赵小光的抚养费3万元。赵小光由王丽抚养,赵强不支付抚养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赵强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对于已支付的抚养费能否要求返还,能否要求被告王丽给予其精神赔偿。近年来,由于社会道徳标准的多元化导致婚外恋和婚外性行为时有发生,也出现了像本案中明知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却依然欺骗对方的情形。鉴于我国《婚姻法》采取的是“血缘主义”,认为只要父母与子女存在血缘关系,即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对于无血缘关系的父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在欺诈性的抚养案件中,无血缘关系的父母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用。因此,赵强对于非亲生的儿子不应承担抚养义务。对于应否返还赵强婚内支付的抚养费问题,法律界一直存有争议,有人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主张对于已履行完毕的事实不予支持。我们认为,对于王丽接受赵强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行为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由于王丽隐蹒亊实,致使赵强误将孩子当成亲生子女抚养,赵强对此有权主张返还,但返还数额的多少因时间较长,难以具体计算,只能以适当返还为宜,可由法官根据亊实自由裁量。因此,在赵小光出生后的9年里,赵强支付的3万元抚养费,王丽应当返还。

而赵强请求王丽支付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有法律依据吗?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本案当事人离婚的结果并非该原因导致的,因此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损害賠偿的规定,而只能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以侵权损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王丽与赵老三二人违背法律规定的抚养子女的义务,采取欺骗手段将子女交由生母的配偶赵强抚养。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导致受害人代该子女的生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受到财产的直接损失,同时由于妻子的不忠和欺骗行为,受到精神损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效为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本案中,王丽为了圆赵强有孩子的愿望而与别人发生婚外性行为,生下赵小光后又一直欺骟赵强以达到抚养赵小光的目的,侵害了赵强的权益,应当作出賠偿。因此,法院判决王丽须支付两部分的赔偿,一是给予赵强的精神损失费,二是返还赵强支付的赵小光的抚养费。

胜敗关键

赵小光的身份问题是赵强与王丽离婚的根本矛盾。本案中,王丽亲口承认了赵小光非赵强亲生子女这一事实。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欺骗方不予承认所生子女非对方亲生子女,这时,亲子鉴定就派上了用场。而关于亲子鉴定,原则上必须经过孩子父母双方的同意。因为从医学角度讲,亲子鉴定必须要采取父亲、母亲和孩子三者的样本。同时亲子鉴定也会影响到孩子与父母之间的感情。因此,在仅有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准许进行亲子鉴定。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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