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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其他财产纠纷及处理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恋爱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房产的情况较为普遍,若恋爱结婚不成,在分手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

一、恋爱期间的借款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这些思想最终酿成恋爱不成的财产纠纷。

律师在处理此类业务时,主要把握借款形成的证据,而不仅在于给付款项凭据的收取上。此案中,因为小黄是从自己名下宣接打款给小李的叔叔李某的,因此,如果打官司,小黄是不能起诉小李,而应该直接起诉李某的。但是,由于李某与小黄之间只有汇款的单据,没有借条,因此,到底事实上他们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或者还是不当得利关系,都可能会是法院查案的难点。事实上,只有汇款单据而没有欠条,法院也不好直接判定小黄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佐证借款关系成立。看来,小黄即使有汇款单,但想顺利打赢这场官司也并不容易。因此,律师在审查委托人恋爱期间借款纠纷时,要注意当事人一般没有借条、只有汇款凭证的特点,再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或证人证言,确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二、恋爱期间馈赠财物纠纷恋爱过程中的日常开销现在也越来越大。

随着恋爱期的延长,恋爱的成本也必将越来越大。如果最终没有结合,恋爱期间的花销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其中,律师经常遇到因为恋爱期间的馈赠而产生的纠纷。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婚前给付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基于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钱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称为彩礼;

二是一方赠与对方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等,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接受方以嫁妆的形式融人家庭财产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称为婚前赠与财产;

三是相互赠送小额钱款、礼品及衣物等,属双方之间的礼尚往来。

律师在实践中遇到类似的恋爱期间出现的赠与纠纷还是较多的。遇到这些事,主要在于把握这些开支不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从法律上来说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当事人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财物由于赠与关系成立,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实践中,男方为结婚送女方聘金而最终没有登记结婚,聘金是否返还的争议较为常见。审判机关案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同居前,一方当事人给付聘金的行为追求的是双方的结婚,现结婚不能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应返还聘金。这种判决,与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4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吻合,对此,律师应予以关注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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