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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以外的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适用的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既具有财产法的内容,又有一定的身份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
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只要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采用了书面形式,该约定即告成立。因此口头协议,特别是有争议的口头协议,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2001年婚姻法肯定了财产约定制度,对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条件、形式、内容、效力、债务清偿等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许多问题也逐渐产生:
该 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如实体法没有规定履行变更、撤销和无效制度,也没有规定其应该遵循的原则,导致对各类财产的约定的效力问题,实务 界认识不同,程序法虽然将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案由,但没有进行更细致的规定,以致法院在实务中对当事人要求变更、履行、撤销、追究违约责 任等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婚姻法与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在一些方面没有很好的衔接,如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了夫妻间房产赠与,但没有进行过户登记时,这种行为能否定性为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效力如何认定等,实践中出现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与夫妻财产约定相配套的制度没有建立,如登记制度、公示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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