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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务中婚姻登记纠纷常见类型及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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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登记法律制度淡化行政管理,从行政法向民事法律转变,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实务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纠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常见的情况如当事人没有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进行了结婚登记、当事人没有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采用假冒的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等等,各地对这些纠纷的处理方式也都不一样。各地在司法实践中集中反映了有关领域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1.《婚姻登记条例》没有明确界定婚姻登记的概念、性质、效力及其在我国现行婚姻要件中的地位,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界定婚姻登记瑕庇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以至于无法清晰把握不同类型婚姻登记瑕疵的后果及救济程序;

2.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方面,各自的主管权限不够明晰,法院内部采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进行救济,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样,甚至出现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互相推诿责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迟迟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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