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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承认与诉讼文书

当事人的承认与诉讼文书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涉及诉讼文书当中有关当事人自认的规定以及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规则。

 

所谓禁止反言规则,是指凡当事人在诉讼上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不得在事后任意由该当事人将其撤销或作出与先前不一致的陈述。设置禁止反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当事人真诚地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解决当事人在诉讼上作出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情形下的证明效力问题,以免影响法官在审判上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从客观情况来看,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产生、发展与变化最为了解,或者应当推定其对案件事实更为知晓。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陈述有关案件事实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主张,必须附有真实陈述的义务,否则,可视为对法律的尊严的亵渎以及对法庭秩序的藐视。采用证据规则的方式来对当事人任意撤销或者作出前后不一致陈述的一种制约,便是在诉讼上拒绝接受当事人的任意撤销或作出与先前不一致的陈述,除非当事人提供有力证据足以推翻先前所作出陈述确系错误所致。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谓诉讼过程,一般是指从诉讼开始到诉讼终结这一期间。但本条所指的诉讼过程主要是指从诉讼开始到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终结之前这一期间。这主要是因为,诉讼活动应当坚持庭审中心主义、证据裁判主义和辩论主义这些正当程序的诉讼基本原则与理念。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以及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当事人的陈述涉及到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这样情形,那么,在诉讼上,这些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以及庭审笔录所记载的当事人的陈述,无疑也是一种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将其推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二十五、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

七十五、对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所作出的推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释解】

 

本条是关于就拒不提供有关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作出对其不利推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必须是在确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并且,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该方当事人拒不提供证据,在此情形下,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对证据持有人不利时,可以推定这种主张成立。这种推定的作出,是基于有关当亊人违反为民法所尊崇的诚信原则以及在诉讼上当事人之间应当相互负有真实义务的体现。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三十、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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