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庭前证据交换的制度功能

Forums: 

庭前证据交换的制度功能

(一)争点的整理与明确化

这是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最重要的功能。所谓争点(亦称争执点)是指这样一种事实:当事人双方围绕其真伪或存在与否持有完全相左的主张,处于争执不下的状态,而且争点还必须是对解决案件至关重要的事实,或者说是案件真正的焦点。对当事人而言,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在诉讼机会平等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双方收集证据证明其主张,为其明确争执焦点或形成争点本身,以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辩论。对法官而言,由于他对案情的了解主要局限于法庭审理,通过庭前证据夂换而明确化的争点,有助于他迅速、准确地把握案情,减少了作出法律判断的难度,最大限度地贴近事实真相。

(二)防止突袭,创建诉讼主体之间的公平论战

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收集和提出证据的机会。法律陚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能力,是期望真正实现当事人双方在庭审对抗下的所谓“武器对等原则”,并通过证据失权等一系列制度,对当事人举证的自由予以合理的限制,以防止任何一方在开庭时突然提出另一方完全不了解也无法进行有效防御的主张、证据等“突袭”的做法,最大程度地限制诉讼技巧和能力对审判结果的决定作用。对此,美国大法官特雷勒曾说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

(三)提高庭审的效率

如前所述,法官的裁判依据主要在开庭审理中形成,而在这种有限的时间与空间中,要使法官更清楚地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事实,把握案情,庭前证据交换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尽管从理论上说,法官可以不限于通过一次庭审了解案情,但在现代民事诉讼量上剧增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现实条件下,对于据于作出裁判的庭审提出了更高的效率要求。在其他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卜,庭前证据交换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完备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仅能够帮助法官迅速、准确地把握案情,使其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而且对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加强司法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无疑大有裨益。

(四)促使案件繁简分流、纠纷解决多元化

通过对当事人双方争点的整理和明确,一般情况下,对案件复杂与否至此已能作出判断,法院亦可利用这种判断合理调整审判资源的配置,将一部分简单的案件在开庭审理前予以解决。同时.充分的审前准备使当事人对案情、自已一方和对方在掌握证据的强弱态势以及诉讼结果的预测等方面获得更加明白淸醒的认识,而且必然对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进行利益上的衡量,并作出明智的选择。由此,庭审前的纠纷解决制度便成为一种上佳的策略而被诉讼当事人广为运用。

三《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前的立法与实践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庭前的证据交换,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只是便于法官在开庭审理前据以了解案情,以便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需要庭审调査、辩论的主要问题,为正确指挥开庭审理做好前期准备。1993年11月16日最髙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4项规定: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成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日后开庭审理时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再提出异议,便可直接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几年来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98年公布了《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5条规定:“开庭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最高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的纲要》中规定:“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除继续坚持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外,建立举证时限制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完善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制度,进一步规范当事人举证、质证活动。”

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庭前证据交换尝试,已远远走在最高院规定的前面。不仅突破了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而且试图确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明确提出了失权的概念,更突破了我国现有民事诉讼立法的制度框架。其原因除了现代民事诉讼本身对审前准备与现行《民亊诉讼法》关于证据和亊实随时提出的规定存在质上的相悖性,不具有融通的可能,更重要的是这种某个法院内部规定的效力并不能抵消或吞并现行民诉立法相关规定的效力.从而在个案的审理过程中无法面对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所提出的诘难。因此,有人认为这种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不现实的,而且增加当亊人的负担,大教占用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程序要求确立证据交换制度的压力外,提高庭审效率,加快诉讼进程亦是其主要动力。此外,也或多或少地受到英美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准备程序制度的影响。这种庭前证据交换的方式,为各地法院改变其原有的可逆性审理结构甚至单一性审理结构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与实践上的可行性。虽然至今未有充实的资料证明我国法院的审理结构已向“审前准备程序、开庭审理”的不可逆性方向转化,但若干法院的实践却可表明,在某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确实已出现这种可喜的转变,甚至在相当程度上已确立了具有现代民事诉讼意义的审前准备程序,其整理与明确当事人争点、固定证据等功能至少在制度规定上已经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