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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关婚姻方面条款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于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做了许多明确的规定,包括结婚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相较于过去只有《民法通则》第147条和《民通意见(试行)第188条的粗略规定进步良多。近年来我国涉外婚姻不断增多,各种案件层出不穷,过去的两条粗略的规定已无法满足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的需要。新规定的及时出台为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提供了可能。新的规定内容不仅涵盖了更多的涉外情况,而且对于法律适用的选择的规定也更加灵活,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空间也是过去所没有的。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结婚条件适用的法律从“婚姻缔结地法”扩展至“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三者有其一肯定当事人婚姻效力的,当事人的婚姻即为有效,即便利当事人的生活,也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是在法律上顺应了全球化趋势的表现。
关于离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第27条根据离婚形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和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这在中国也称得上是创新之举。而且在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上,新规定还赋予了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空间,是契约自由在婚姻领域的体现,也是中国法治不断发展的表现。不过由于新的规定还比较粗略,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适用上的争议和困难。正如文中所提出的疑问: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但事后在解除婚姻前一方反悔、一方向法院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的,法院是应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适用法律呢还是根据诉讼离婚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司法机关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的解释,明确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区别与界限。
婚姻问题是关系人们生活的重要问题,相较于合同纠纷,它不仅关系人们的经济利益,还关系着人们的身份利益;而且与合同领域相比,各国在婚姻领域的规定由于受历史、文化等的影响,国别差异更大,因此在这一领域发生法律冲突的概率就更高。不过,近年来,各国在解决婚姻领域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上的规定更为灵活,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也更为广阔,我国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也符合了这一趋势。但是由于我国新出台的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在细致和执行力上还有一定欠缺。再加上过去我国的涉外案件远不像近几年频繁多发,.法院和当事人在外国法查明方面也缺乏相应的经验。因此,在婚姻领域涉外案件的处理上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以及律师,都还需不断积累经验,司法机关在对新规定的适用和解释上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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