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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立法中对夫妻债务规定可供借鉴之处
1.各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界定
通观各国立法,大部分国家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界定,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
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双方共同或单独缔结的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庭利益所承担的债务。
为培养、教育子女以及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发生的债务。
管理共同财产的一方缔结或另一方经其同意而缔结的债务。
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利益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夫
妻双方共同缔结的或夫妻双方约定共同承担的债务。
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各国关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规定
总结各国立法,夫妻一方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夫妻一方婚前所负债务。
婚后夫妻一方缔结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所负的债务。
附属于个人财产上的债务。
夫妻一方有欺诈或债权人有恶意的债务。
因夫妻一方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3.各国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的共同点
综合以上规定,虽然各国对于夫妻债务具体种类的表述和分类各有不同,但大体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夫妻双方共同举债以及为了共同生活目的、所形成的债务,除非双方同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否则由夫妻共同财产负担;因夫妻一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除非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自的,或者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或者其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一律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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