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务性质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债务性质认定

 

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隐秘性改及夫妻财产的混同关系,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应更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根据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债权人仅需证明债务发生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可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则应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情形,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举债方未分享该债务利益。在特殊情况下,为防止一方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非举债方利益,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事人举证的实际困难,灵活分配举证责任。         -

稀某诉许某、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属于此类第三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提起的债务纠纷:

1.基本案情介绍

 

2011年4月,嵇某向法院提起民事借贷诉讼,要求许某与翁某二人共同归还许某向其所借款项10万元,并出示了许某于2010年2月2日所出具的借条一张,其上言明:“今借到嵇某人民币10万元整用于生意周转,日后归还。”后经法院查明,许某与翁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

2.本案争议焦点及双方不同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许某于婚细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外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翁某是否应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嵇某诉称2010年许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之时直至起诉期间,许、翁二人系夫妻关系,因此,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翁某辩称,自己虽与许某系夫妻关系,但嵇某同许某是情人关系;而其对许某向嵇某借款之事毫不知情;同时,许某长期不回家,未将任何钱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借款与其无关。案件关键人许某未出庭应诉。

3.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嵇某与被告许某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许某借款时系与被告翁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欠原告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许某与原告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许某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债务进行过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翁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被告翁某称原告与被告许某是情人关系,与本案无直接的关联性。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许某、翁某共同偿还嵇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

4.评析

在该案中,很明显,法院将保护的天平更多地偏向了债权人一方。从一般情况来看,当夫妻感情濒临破裂,已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甚至开始进人离婚阶段时,一方为谋夺夫妻财产,与他人恶意串通制造借贷纠纷的可能性极大。在此类虚假债条案件中,由于借条的存在,加。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一方对全部借款事实的承认,即使未在借据上签名的夫妻另一方否认借款事实,也很难举出相反证据,而法院最终往往以判决确认夫妻双方清偿债务。本案即是一个典型。虽然夫妻非举债方翁某对该借贷提出了诸多疑点,包括借款双方关系过于亲密,举债方许某长期不回家,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依然在案件的关键人许某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凭一纸借条,以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认定其为夫妻共同之债,判令非举债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一旦法院判决将该债务以夫妻共同债务确定下来,除非经过重审,否则该债务的真实性与性质无论如何也是不能更改,即使在离婚诉讼中也不能向对方追偿。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中需特别注意债权人利益与夫妻非举债方利益保护的平衡。前例案件中,债权人其实承担的举证责任并未尽到充分,原告应承担该债务真实发生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被告翁某还能证明原告与许某有暧昧关系的情况下。

标签: 
投票: 
Average: 5 (1 v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