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及制定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出明确的概念描述。有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但我们的观点却与上不同。我们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I)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法律规定即为我国婚前财产约定的法律基础,是广大律师办理此项业务的法律依据。但是,并非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约定的财产归属协议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夫妻双方采用财产约定制,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从形式要件上,夫妻财产约定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其效力以夫妻双方均无异议为条件。这一点,从上海市某法院审理的方某与施某离婚纠纷案中可以看出,婚前或婚内财产协议,并非一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若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且一直履行也应成立。
二、目前婚前财产协议的特点及误区
当今时代,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提高以及保护自我意识的不断加强,婚前财产协议越来越普遍。特别在涉外婚姻案件中的婚前协议签订率,要大大高于国内婚姻案件。目前来进行结婚咨询的客户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客户一方往往为港、台及外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不同地域、国家的文化背景差异。事实上,在国外,结婚前签署一份协议的情况非常普遍,在他们看来,如果没有这份协议就结婚反而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情。但由于国内多数人仍然不能接受这种协议,认为有损双方的感情,这也导致此类跨国婚姻在结婚时双方会对是不是签署协议存在不同的看法。签了,是不是会给自己带来不利;不签,又一定能够给自己带来好处吗?带着这样的疑问,他们前来寻求律师帮助也就是为了一个安心。
2前来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双方都是再婚
这类人群在前一次婚姻中都受到了或多或少的打击,正所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因此,在第二次结合之前,都显得非常慎重。前一次婚姻的阴影在没有一纸协议的保护下挥之不去。为了防患于来然,他们的婚前协议也就应运而生了,协议的内容往往也偏重于财产保护、夫妻忠诚义务等。
3男女双方财产拥有数量悬殊结婚双方的财产差距悬殊,这也导致个人财产优势一方保护自己财产的意识强烈而要求签署婚前协议。防人之心不可无,是处在优势方要求签署坼议的原因。“爱他就愿意跟他分享一切”的爱情至上看法在目前这样的物质时代仍坚持的人,尤其是双方经济条件差别太大的情况下,似乎已经不再有了。“商人重利轻别离”才是万古不变的j原则。他们的婚前协议是建立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于弱势方也就谈不上任何的“感情因素”。有意思的是,常常可以看到前来进行婚前咨询的人不是独自前来,他们常常是有父母或兄弟姐妹的陪同,甚至有时自己不出面,而直接由亲戚出面的情况也不少见。结婚不单单是个人的事情,它常常牵涉到了整个家庭的利益。父母为了孩子的幸福,凭借自己人生经验的总结,希望孩子起草协议;家族企业老板的婚姻,更是牵涉到整个家族的利益,婚姻成败同家族生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因果联系;有合作关系的生意伙伴,同样不愿对方的婚姻给自己造成任何负担。同时,聘请律师起草婚前财产协议的一些当事人认为,如果不签协议,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而事实上,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就算没有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另一方同样是没有办法在婚姻发生危机时要求主张的。还有一些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结婚前签署,如果登记了再签就没有用了。这也是一个误解,如果在登记结婚后再签署婚内协议,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一般客户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那么,签署这类协议究竟为了达到什么目的,或者说,哪类人需要签署协议呢?
签署这类协议的目的并不在于需要对婚前财产进行保护,而是在于: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将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婚姻法》同时明确规定,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中国人目前的思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3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地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好处的。签署婚前协议的人应当是本着期望婚姻长久美满的目的进行的,签署它在防范危机的同时应当有助于提高生活品质,如果不是希望两个人在婚后仍然是独立的个体,你们的协议未必需要律师参与起草。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的。道德上的问题,可能也不是婚前协议可以解决的。我想,我们周围大多数人不能接受结婚后的经济独立也是不能接受婚前协议的原因之一。作为提供草拟协议的服务方,律师应提醒当事人,经过慎重考虑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及公证。
四、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关系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当然,有的婚前财产协议涉及赠与,特别是不动产的赠与律师还应建议当事人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