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微信二维码后可以微信咨询
《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2001年12月25日,法释〔2001〕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帮助的形式,以前比较常见的是暂时解决困难一方的居住问题。该规定对依法保护弱势一方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要明确的是,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困难,以房屋所有权提供帮助只是手段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帮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帮助所有权的房源,结婚时间的长短,是否抚养子女等情况,不能不区分任何情况,动辄判决“帮助所有权”。
――纪敏:《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廉洁自律,一生平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7年第2集(总第30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8
本站版权归ks-lvshi.com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