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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婚姻家庭立法概况一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通常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的总称。该法系与我们下一部分即将介绍的英美法系一样,是一个分布范围较为广阔的世界性法系,一般包括法国、德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奥地利等欧洲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土耳其和一些美洲国家。法国与德国是大陆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对这两国婚姻家庭法的简介可以反映出该法系婚姻家庭立法的大致情况。尽管在具体的内容上,法系内各国都存有或多或少的差异,但共通性特点毕竟是它们得以归入同一法系的重要原因。
关于大陆法系国家婚姻家庭法,从立法模式看,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在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民法典》中,对婚姻家庭制度加以系统地规定。例如,在近代社会第一部资产阶级国家民法典——法国的1804年《拿破仑法典》中,就明显地反映出这一特点。该法典在体系上与《査士丁尼民法大全》一脉相承,在结构上共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从内容上看,婚姻家庭制度主要被规定在第一编中,包括结婚,离婚,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亲权,未成年人监护及亲权的解除,成年与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等内容。而把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以“夫妻财产契约与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为名集中规定在该法典第三编的第五章。必须指出,现行《法国民法典》并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拿破仑法典》,其中许多规定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修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时期的家庭立法就表现出了个人主义的趋势,扩大了家庭成员,特别是妻子和子女在家庭中的个人权利,如离婚制度的恢复(此前在波旁王朝复辟时期的1816年5月8日的法律曾以离婚违反天主教教义为由而将之废除)、法定结婚程序的简化、已婚妇女行为能力的赋予等情况的出现都可清晰地表明这种趋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司法部设立了专门的民法修改委员会,该委员会曾起草了包括法典序言和第一编人与家庭在内的新草案并希望以之取代旧法典。1958年,该项工作被暂时停止但之后又恢复进行。必须说明的是,法国立法机关通常是以单行的法律对民法典的某些条文进行修改,而且近年来的修改陆续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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