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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两个以上独立诉讼请求案件中的质证

在有两个以上独立诉讼请求案件中的质证

《民亊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释解】

本条是有关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诉讼向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权利要求。诉讼请求是原告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所保护的内容,它是由诉讼标的所决定的。通常而论,当事人应根据实体法所保障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这种诉讼请求或者表现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或者表现为要求确认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者表现为要求变更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在起诉时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明确具体。诉讼请求是起诉的核心内容,它反映了起诉人的实体权利要求,属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提出事实和理由,与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密切相关的。任何法律关系作为诉讼标的,都应当存在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事实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没有具体的理由,也就无法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这里所说的“事实”,指的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事实以及争议的事实;这里所说的“理由”,指的是原告用来证明事实主张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另外,作为“理由”还应当指的是有关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2条所规定的内容涉及到一个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对此,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逐一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以便提高质证的实效。因为,当一个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时,在许多情形下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般而言,由于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往往会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待证事实,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不对证据的出示、当事人的质证与法官对证据的审査判断相联系,当涉及到两个以上待证事实需要确认并加以证明时,就会混淆案件的争执点,有碍于诉讼的正常进行。因此,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准确地把握当事人出示证据与当事人之间的质证以及法官对证据进行审査判断的顺序与步骤,及时、有效地查清案件事实。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相关司法解释】

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节录〉

23案件有多个诉讼请求或多个独立存在的事实的,可按每个诉讼请求,每段事实争议的问题由当事人依次陈述、核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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