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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交证据的手续《民搴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办理提交证据的手续《民搴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释解】

 

本条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具体要求以及证据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审查起诉的审査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亊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承办的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审査发现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通知有关当事人补充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对证据的管理应实行证据登记制度,按照举证管理范围,制定证据管理登记表,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依序逐项登记清楚,记载详实。证据管理登记表应包括举证人、证据名称、内容、类别、页数等内容。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当事人妥善保管。证据收据应当包括举证人、证据名称、内容、类别、页数等内容。在结案后应当做好证据的入卷归档工作,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应当共同核对证据材料,及时入卷,并且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归档办法》装订归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做好证据的管理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当事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二、对于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注明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和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

三、对有关财物,应当登记注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

四、对于金银、文物、珠宝、名贵字画以及违禁品,应当及时鉴定。

五、对于有关的财物依法应当返还时,有必要的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附原物照片、清单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并入卷备查。

六、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在出示、法庭质证后予以封存。

七、下列不宜移动的实物,当事人应附有淸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需要鉴定的(包括估价,应当附有鉴定结论(一)大宗的、不易搬运的物品;(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三)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

八、对于扣押、冻结在案(财物)证据的管理,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相关规章】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档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的档案大部分是诉讼档案。诉讼档案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做好审判工作,实行审判监督的重要依据和必要条件。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负责集中统一管理本院的全部档案(包括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厂积极提供利用一切实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完全,是人民法院各级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任务。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档案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档案机构,配备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档案干部。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干部的配备,参照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从法院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现以保管档案一万卷(件)设专职档案干部一人为基数。超过部分每超过一万五千卷再增配一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收集、整理、保管、统计本院全部档案,并积极有效地开展利用和编研工作,为本院领导、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

(三)监督和指导本院各审判庭(含人民法院)和其他部门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四)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根据需要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内

 

法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档案工作计划,召开档案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对档案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选调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从事档案工作。对未明确职称的档案干部应任命或评定相应职称。档案干部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忠于职守,努力钻研业务,工作成绩显着的档案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档案的接收和整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档案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档案的接收检查归档工作。应当确保案卷的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后的档案,应在卷宗封面右上角盖“归档”章。同时,根据类别、年度、审级、保管期限登记档案目录和检索卡片。

第十二条诉讼档案以案件为保管单位。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当合并保管。并卷要求是:再审卷并人一审或二审卷;向本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并人本院的审判卷,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所形成的申诉卷由上级法院立卷归档;近年申诉卷并入早年申诉卷。卷宗合并时,要在卷宗封面、卷宗登记簿和检索卡片上注明移出、移入的相关案号。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都应根据各自档案的实际情况编制科学的检索工具,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档案的利用

第十四条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须持所在庭、室领导签字的借卷单,借出的档案应按规定期限退还。该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淸洁手续。

第十五条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有关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借用档案,须持正式介绍信和工作证〈身份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卷手续,并限期归还。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准借用。

第十六条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县、团级以上(本县、区的,应持乡、街道办事处以上)介绍信,按有关外调规定办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案卷,不得查阅。律师査阅档案,应通过原案件承办人办理。卷内材料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结论性材料外,其他材料原则上不准摘抄和复制。

第十七条档案利用人对借出、查阅的档案,不得拆封、抽取材料、涂改、勾画、污损,违反者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设阅卷室,供内查外调使用,以利于保密和监督。

第十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擅自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五、档案的鉴定和移交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对保管期限届满的档案,应定期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由于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涉及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都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做到有据可査,移交有序。

六、档案的保管和防护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改善档案保管的物质条件,安排可容纳全部档案的专用库房、购置必要的卷柜和其他防护设备。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他物品。库房周围不得存放危害档案安全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诉讼档案应按刑亊、民亊、经济、行政等类别分别保管。行政文书档案、声像档案等应按有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档案应按年度、类别、案号、档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并在柜上标明档案的起止号,以便于查找利用。

绝密档案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档案机构每年或每半年应对档案进行认真的检查、淸点,发现案卷丢失、损坏、褪变等情况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及时解决,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外借档案要及时催还,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档案库房必须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等措施。每月或每季度应进行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档案机构要认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计量单位,以卷(件)长度分别统计,不得混淆。

第二十八条档案干部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髙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逐步实现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议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法医学鉴定文书形成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文书档案,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供科学证据的真实记录。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条法医学鉴定文书,应以活体检验、尸体检验、文证审查、物证检验、现场勘验等类别,按年度和一人(件)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法医学鉴定文书必须用毛笔或碳素或蓝黑墨水的钢笔书写、签发,法医鉴定人负责鉴定文书的立卷归档工作,归档前应由法医室负责人进行立卷质量的检查。

第二章鉴定文书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鉴定文书材料,从接受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时起,法医鉴定人应即开始收集着手立卷工作。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一一受理、检验鉴定、制作鉴定文书所形成的各种文书材料均应收集立卷。

第六条收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登记表、阅卷记录、调査材料、检验记录、解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讨论记录、照片、鉴定书文稿等。

第七条卷内文书材料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批示的除外)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

第八条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总的要求是:按照法医学鉴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九条活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调査材料(如病史材料,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照片;备考表;证物袋;卷底。

第十条尸体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封面;卷内目录;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调査材料《如病史材料、物证报告书等;解剖笔录;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备考表;证物袋;卷底。

第十一条文证审查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法医学鉴定委托书;调查材料(如文证材料);阅卷记录及讨论记录;法医学文证审查鉴定书;照片;〖备考表;证物袋;卷底。

第十二条物证检验鉴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法医学鉴定委托书;检材(名称、性状)记录和检验方法记录;讨论记录;法医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本〉照片;备考表:证物袋;卷底。

第十三条现场勘验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

卷宗封面;卷内目录;法医学鉴定委托书;现场勘验笔彔;讨论记录;现场勘验报告;照片;备考表;卷底。

第十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没有列举的法医学鉴定文书材料,法医鉴定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编目

第十五条卷内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页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及卷底不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卷内目录填写方法

顺序号:以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先后颙序填写的序号,亦即件号;

文号:文书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

责任者:即文书的署名者;(…题名:即文书的标题,没有标题的,可以自己拟标题,外加:日期:文书的形成时间;页号:卷内文书所在之页的编号;备注:留待对卷内文书材料变化时作说明之用。

第十七条卷宗封面、备考表填写方法,

名称:立档单位的名称;文号:法医学鉴定书,制发机关的文号;归档号:文书处理号,由立卷人填写。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要用毛笔或用碳素、蓝黑墨水的钢笔逐项填写齐全、工整。

第五章卷宗的装订

第十八条装订前要做好鉴定文书材料的检査。对载体破损或字迹褪变的材料,应进行修补或复制。装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字迹难以辨认的,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附上中文译本,材料要去掉金属物。

第十九条每卷厚度以15毫米左右为宜,过多的可分册装订。案卷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整齐牢固,并在卷底装订线上贴封志,封志两头和中间的骑缝处加盖立卷人名章。

第六章归档

第二十条法医学鉴定文书要在鉴定工作结束后的一个季度内立卷归档。案卷要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应与相关的诉讼文书案卷保管期限相一致〉。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立卷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二十一条归档的照片贴在16开硬纸上,在照片下方或上方的纸上注明摄制时间和摄制内容。

第二十二条归档的证物,凡是能附卷保存的应装订人卷或装人证物袋,袋上写明名称、数量、特征、来源;不便附卷的,另行包装,注明案卷内容、年度及证物的名称、数景、特征等,连同案卷一并归档,不宜保存的,可拍照附卷。

第二十三条已归档的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增添文书材料时,须征得档案部门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质量。

第二十四条归档的卷宗必须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经过淸点卷宗,办交接签字手续,目录双方各留一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

71.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签名或盖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节录)

四、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节录)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亊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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