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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0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0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10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357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元 】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543元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 元/年 元/天 元/月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944 62.86 1912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14357 39.33 1196.4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9118 24.98 759.83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543 17.93 545.25 职工平均工资 40505 20252.5元/半年 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60周岁以下 458880元 60—75周岁 22944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114720元 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60周岁以下 182360元 60—75周岁 9118元/年×年限 75周岁以上 4559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14357元/年×年限÷份额 农村居民 6543元/年×年限÷份额 丧葬费 17945元 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2944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居民 9118元/年×年限×伤残等级 住院伙食补助费 18元/天 营养费 15元/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 不高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