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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时受送达人拒收 送达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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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时受送达人拒收 送达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8-23 11:10:38

    在送达过程中,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送达时,往往会出现受送达人拒绝接受所送材料,此种情形下,送达是否有效,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送达无效,受送达人拒收时,邮局的做法是将邮寄材料退回送达法院,当事人实际并未收到所送材料,与直接送达中当事人拒收时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有着根本的区别。既然受送达人地址明确,可采取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

    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种情况下应认定送达有效,邮寄送达的前提是在采取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既然已将材料邮寄至受送达人处,受送达人本人拒收的,是对其本身权利的放弃,应视为送达真实完成。

    笔者更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尽管《民事诉讼法》种列举了多种送达方式,但送达难得问题一直未能得到真正解决,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尤其是面对广大农村的基层法庭,由于人口流动性大,辖区面积广,交通不便等原因,每一次送达,均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花费大量的时间,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更严重的后果是由于无法送达,致使案件审理难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一些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案件,采取邮寄送达时,能够证明确是受送达人本人拒收的,可以认定送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