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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提交证据的手续《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办理提交证据的手续《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释解】

本条是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具体要求以及证据管理制度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审查起诉的审査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向当亊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承办的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审査发现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通知有关当事人补充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对证据的管理应实行证据登记制度,按照举证管理范围,制定证据管理登记表,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依序逐项登记清楚,记载详实。证据管理登记表应包括举证人、证据名称、内容、类别、页数等内容。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出具收据,由当事人妥善保管。证据收据应当包括举证人、证据名称、内容、类别、页数等内容。在结案后应当做好证据的入卷归档工作,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应当共同核对证据材料,及时入卷,并且按照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归档办法》装订归档。

【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做好证据的管理工作,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在案当事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二、对于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注明货币或者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和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入卷备查。

三、对有关财物,应当登记注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入卷备查。

四、对于金银、文物、珠宝、名贵字画以及违禁品,应当及时鉴定。

五、对于有关的财物依法应当返还时,有必要的须经拍照、鉴定、作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附原物照片、清单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并入卷备查。

六、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在出示、法庭质证后予以封存。

七、下列不宜移动的实物,当事人应附有淸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需要鉴定的(包括估价)应当附有鉴定结论(一)大宗的、不易搬运的物品;(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三)违禁品、易燃易爆物品。

八、对于扣押、冻结在案(财物)证据的管理,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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