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同居关系概述

同居关系概述

 

根据2011年2月18日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居期间纠纷的案由为同居关系纠纷,具体分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和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应明确的是,本案由所指同居关系是一种非婚同居的状态,指符合《婚姻法》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两性结合。

 

“同居”本身仅为一种事实状态,并无价值判断之意,也不以须有某种形式要件为要求。同居关系在我国一度被视为非法,2001年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同居行为采取了既不鼓励也不禁止的态度。以同居主体是否有婚姻关系为划分标准,同居可分为已婚同居和非婚同居。

已婚同居又分为婚内同居和婚外同居。其中,婚内同居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行为,该行为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上,包括法律婚同居和事实婚同居。婚外同居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同居,前者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不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持续而稳定的共同生活,后者指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结婚的行为。其中,对有配偶一方来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已婚同居中的婚外同居,对无配偶的一方的同居者来说,与有配偶者同居则属于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是相对于已婚同居来说的,包括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而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和狭义的“同居”等。前者是同居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状态,该状态可经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转化为合法婚姻关系。狭义的“同居”指同居当事人长期稳定地生活居住在一起的非婚同居状态,当事人各自均不存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甚至一方或双方尚未达到法定婚龄。试婚同居是一种典型的狭义“同居”状态,指有结婚意向的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婚后生活状态而在进行结婚登记前形成的共同生活关系。可见,在一个同居关系中,同居类型的判断可能因不同的当事人角度而不同,因此,同居类型的划分并不绝对。

 

 

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是一对关系很近的概念,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而产生的同居关系是非婚同居关系的一种,但在法律承认事实婚姻时,非婚同居状态可转化为事实婚娴,二者的区别在于主体、效力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一是从主体来看,符合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须符合婚姻法对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而非婚同居包含了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比如当事人可能未达法定婚龄等。二是从效力来看,事实婚姻具存合法婚姻关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有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合法婚姻关系基础上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实质上没有特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三是从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来看,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从主观和客观看都追求婚姻关系,群众也认可二人的婚姻状态,而非婚同居双方可能有主观的婚姻条件,但也可能并不将结婚作为追求自标,外界也不把二人看做夫妻。

从法律规定来看,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同居之间可能只有一个形式要件的差别。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法律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采取了苛严的态度,对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院应按照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这里需明确一个问题,对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可能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多年,这种情况的同居关系,与狭义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处理原则有没有不同?我们认为,从法律文本的角度考察,《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法院对前一种情形有告知义务,该种情形可通过补办结婚登记的途径取得合法婚姻关系,再行按照解除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补办结婚登记,则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并未对其在处理原则上有何特殊规定。所以,就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与狭义的同居关系的析产纠纷处理原则应当一致。

据此,本文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中的同居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事实婚姻条件而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同居;狭义的“同居”。

标签: 
投票: 
No vot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