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微信二维码后可以微信咨询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同居的情形分为两大类:
符合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在近几年来,在我国不办登记手续而同居的男女不断增加,形成了很大的不婚“同居族”。文化越发达的地区,同居族越多。其中有许多都是符合结婚条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同居。具体情形如下:以婚姻为目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实婚”。似因其缺乏结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上讲其婚姻关系尚未成立。这种情形在农村比较常见,注重传统仪式婚而忽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对此,修正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了“末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
老年人再婚的同居。
同样,在老年人的婚姻关系中也有这样的现象,很多老年人再婚时不是不愿意登记结婚,而是担心再婚后过不好还得办理离婚手续,还容易发生财产、继承方面的纠纷。为了避免过于麻烦,目前老年人再婚多数都会选择不办结婚登记手续就在一起同居。大多老年人丧偶后都有再婚的愿望,但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约束、子女的干涉等原因,老年人再婚困难重重。有的即使结婚也往往因财产分割、与对方子女感情不和等问题引发矛盾,导致婚姻难以维持。因此老年人多选择同居这种形式。而需要明确的是,老年人再婚,无论是同居还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老年人互不与对方的子女发生扶养、继承关系。因为再婚的老年人对对方的子女并没有承担过抚养义务,与对方的子女也无血亲关系,当然不会发生赡养关系和继承关系。所以老年人没有必要因扶养、继承关系的顾虑而选择同居,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有法律对于婚姻的合法保护,更有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恋爱中的男女婚前同居生活。
这种现象在城市比较多,被人们称为“试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很多人认为这种形式很好,同居者关系处得好,就结婚,处得不好,就离开完事,没有争执,没有纠纷,大家都接受。这种同居对他人无妨,法律也未禁止。国外对这种同居关系制定有专门的法律,我国也有学者建议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如杨立新教授主张:同居现象越来越多,说明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对婚姻的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建议立法关注这些社会现象,并且加以规制和规范,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更大的问题,更好的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在《婚姻法》修订中,立法者没有接受这个意见,没有对准婚姻形式及其问题的解决作出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社会上所指“包二奶”、“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包二奶”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虽然立法机关在修改婚姻法时试图有针对性地遏止“包二奶”现象,试图加大对“包二奶”现象的民事制裁,但基于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无法将一个内涵和外延不明确、又非法律概念的“包二奶”现象直接规定在法律中。因此,在对“包二奶”作禁止性规定时,只能表述为“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旨在将“包二奶”这类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与重婚区別对待。
从立法目的看,《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根据《婚姻法》的立法本意,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里的“同居关系”,主要是针对许多地区存在的所谓“包二奶”、“包二爷”这一不良社会现象,作出的禁止性规定。此种行为与社会上那些没有配偶而男女同居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男女“试婚”、老年人再婚中未登记而同居,虽然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也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并不是婚姻法禁止的行为。立法时将“包二奶”行为的一方主体限定为有配偶者”,而与之同居的另一方是否有配偶则无需考究。
从现行立法来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陆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Tel:15026491946 QQ:47730654 Email:plato741@163.com
苏ICP备11080979号 沪公网安备31011502401198
本站版权归ks-lvshi.com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本站转载之资源,均为学习交流及普法的公益目的,部分资料来自网络,如若涉及版权,请联系站长审核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