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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请求的条件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请求的条件有:

1.要求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据此,这种请求权的行使向何人主张,法律没有规定。作为无过错方,向自己的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提出此项请求,是无可非议的。但是,能否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比如第三者提出此项损害赔偿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作出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是考虑到在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损害赔偿问题,不应当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纳人进去。

2.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则该项请求权也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为按我国《婚姻法》规定,仅有过错情形还不足以支持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的请求权,还必须要由于这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解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第46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亦不支持。也就是说,无过错方本身并不想离婚,所以未提离婚诉讼,只想向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也不符合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因而,法院也不予支持,当事人可以提起其他诉讼,比如人身损害赔偿清求诉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也予以了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了当事人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具体为: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另外,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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