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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亊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充分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 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次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 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权利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 件和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在婚姻问题上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一般来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结婚自 由。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亊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婚姻以互 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应一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2.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系都要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时,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于双方,对社会,都是一件幸事。
总 之,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自由是对婚姻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是一种普遍行为,离婚是特殊行为,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是当事人能够完全按照自 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例如不得在订婚时所达成定金协议、不得限制一方提出离婚的权利,或以提出离婚要求损害赔偿。
2 丨法律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何意思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并且不违反法律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夫妻双方不能以将来一方提出离婚为条件达成协议,来限 制一方的离婚的自由。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如 果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中所附条件违法,其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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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参阅案例】
为维持可能破裂的婚姻,成都一对夫妻中的男方应约三次写下书面保证:如果离婚,付给女方高额赔偿。但两人婚姻最终还是破裂,女方诉至法院,索要赔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裁定,限制人身自由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女方当事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 案中沈某(男)与杨某都是退休人员,1981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沈某于2004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 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沈某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杨某出示沈某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 〔指外遇八将对杨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沈某分期支付杨某、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 权归杨某所有。”“如沈某提出离婚则需向杨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30万元,离婚当日付清。”
法 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要求沈某承担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赔偿5万元和30万元的主张,因杨某无法证明沈某有过错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婚 姻法》关于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 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杨某出示的承诺书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此约定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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