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婚外恋‘‘补偿费”应当如何认定?

婚外恋‘‘补偿费”应当如何认定?

婚外恋补偿费作为自然之债可以理解为特殊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可以随时赠与,但不得对赠与的财产要求送还,同时受赠人也不能要求赠与人一定期限内赠与以及是否赠与。

案情简介

徐责与王欢同是甘肃省临洮县某贫困村的村民,两人于1990年登记结婚,由于生活贫困,两人并未举办婚宴。为此,徐责总是觉得有愧于王欢,婚后对王欢爱护有加。1992年,徐责与王欢一起到北京打工,做建筑工人。两人省吃俭用,披星戴月的工作,积攒了20多万元存款。在朋友的帮助下,徐责投入全部家当,承包了某建筑工程玻瑀慕墙项目。此项目为徐责王欢夫妻俩嫌到第一桶金。随后徐责成立了自己的建筑公司,专门承包玻璃幕墙项目。直至2005年,徐责巳经拥有数千万的身家。经济上的富裕并没有改变徐责与王欢夫妇节俭的生活习惯,两人深知富责不易,因此从不乱花钱。2007年5月,徐责与开发商一起吃饭时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的公关员孙苗苗。孙苗苗外表甜美可爱,性情温和。徐责在与孙苗苗多次接触后逐渐对其产生好感,孙苗苗知道徐责身家丰厚,便没有拒绝徐责的要求。两人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徐责虽然舍不得为孙苗苗花钱,为了不失去情人,只得不为其买东西。在徐责与孙苗苗最热恋时,徐责向孙苗苗保证绝不离开她,若今后两人分手,给予其30万元的补偿费,并写下了书面保证书。徐责与孙苗苗的相处时间越来越长,徐责每天奔波于公司、家里和孙苗苗的住处,时常感到筋疲力尽。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王欢从朋友口中得知了丈夫出轨的消息。王欢没有和徐责大闹,反而心平气和地和徐责说起两人的奋斗史,并且表示可以和徐责离婚,只要徐责能幸福。妻子的善解人意击碎了徐责原本准备离婚的想法,徐责反而觉得特别内疚。徐责向王欢保证,立即与孙苗苗分手,今后一心一意地对待王欢。徐责向孙苗苗提出分手,孙苗苗不同意,称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徐责,要求徐责给予其补偿。徐责和王欢商议后,决定不给孙苗苗任何赔偿。为此,孙苗苗与徐责发生了很大的争执。2009年2月,孙苗苗以保证书为证据,将徐责起诉到法院。

诉讼请求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责支付原告孙苗苗30万元赔偿金。判决结果法院经过审査认为,徐责与孙苗苗之间因为婚外恋产生了“补偿费'属于自然债务,不是法律规定的侵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故法院驳回了孙苗苗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由于婚外恋引起的“情债”纠纷。所谓的“情债”,即现实生活中时有耳闻的“分手费”、“青春补偿费”等等。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具体分析如下:民法学理论中的债,是指特定民亊主体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按照债在法律上执行力不同,可分为法律之债和自然之债。其中,法律之债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有义务履行,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的债务;

自然之债是指法律既不以其强制力给予保护,也不以其强制力给予禁止的债。对于自然之债,债权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自然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债权人据此而取得的利益仍有保持力’债务人无权以不知为自然之债或债权人为不当得利等理由而请求返还。从传统意义上讲,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债权保护请求权三种权能,在效力上分别体现为债的请求力、保持力和强制执行力。法律之债具有上述权能与效力,是一种完全之债,而自然之债之所以区别于法律之债,是因其欠缺债的部分权能和效力,故有学者称自然之债为不完全债务,并将自然债务定义为“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

典型的自然之债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对于此债务,国家强制力不予保护。但是,债权人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债务人依然可以履行债务,并且一旦雇行,不得反悔。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学者在分析自然之债渊源和本质的基础上,总结了自然之债的适用范围,包括:(”因时效届满而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之债。子女对父母所负债务中超出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外部分的自愿淸偿。对法律上无贍养义务之亲属所为的扶养。(”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艏养义务。)对社会弱者的帮助。朋友间不要求对价的帮助。(”紧急避险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自愿补偿。无因管理人报酬请求权。对意外亊件导致的损害的自愿补偿。无偿保管中具有轻过失的保管人自愿给付保管的补偿。约定无利息的借贷关系中借贷人对出借人自动给付的利息。媒介婚姻之报酬。赌债(限于不存在欺诈之情形;父母给予子女的嫁资。当事人约定的无诉权的债务关系。

本案中,徐责与孙苗苗发生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虽然尚未构成重婚罪,但应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徐责在情浓时写下的“补偿费保证书”属于其与孙苗苗之间的自然之债,不应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但此自然之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形成的,也没有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对徐责与孙苗苗而言,应当是具有约束力的债务,只是这种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若徐责自愿通行此债务或者履行了一部分债务,之后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孙苗苗要求其返还该款项,则法院不会支持徐责的诉讼请求。因为自然之债并不适用“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之债一旦履行,不得反悔。

胜敗关键

自然之债不受法律强制力的保护。若想以"自然之债”为由驳回对方主张还债的求,必须有明该债务为自然之债。在书面,自然之债的借据上一般会写明”唯费'“分手费'“麻博欠款”'“捐赠'’等符合上文中规定的十五种自然之债的情况。而法律之债最典型的特征是’借据上面没有原因,只表明“欠条'“借款证明"等说明双方之间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存在感慵方面的"情债”关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千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标签: 
投票: 
No vot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