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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要回丈夫留给情人的遗产?

对于此类案件,关键是如何得到法官的支持,认为遗赠人的民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公德。

案情简介

王大妈和李大爷是多年的夫妻,生有一子一女。2005年李大爷把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套住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先生,在取得购房款后又把其中的3万元给了儿子用于购买新房。2006年年初李大爷因肝癌晚期卧床不起,王大妈一直悉心照料,但由于病情加重,李大爷还是于2007年初去世了。

正在全家人处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之中的时候,一个姓孙的女士,拿着一份李大爷生前做了公证的遗嘱,来向王大妈讨要李大爷的抚恤金、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金,还有李大爷生前卖给周先生一套住房的卖房款。

对于孙女士王大妈并不陌生,她是李大爷生前的情人,在李大爷肝癌住院前的一段时间里,李大爷一直和这个孙女士同居。多年的夫妻毕竟有感情,虽然王大妈知道李大爷和孙女士同居的事,但在事大爷肝癌晚期住院的期间,王大妈还是念及夫妻情分一直精心照料事大爷,直到李大爷入土为安。但让李大妈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李大爷最后竟然办出这么绝情的事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一时气愤,王大妈就按遗嘱把钱给了孙女士。事后她的儿女知道了这件事情,认为孙女士无权拿走父亲的遗产,故找孙女士追讨。但孙女士拿出李大爷的公证遗嘱,说她是合理合法取得李大爷的遗产的。最方争执不下,最终闹到了法庭,要求孙女士返还遗嘱财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李大爷与孙女士之间是遗赠法律关系;李大爷与王大妈之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抓住这两条基本法律关系脉络,本案的诉讼思路是:

1.要回财产的前提是公证遗嘱被撤销。

2.公证遗嘱被撤销的前提是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3.李大爷所立之遗嘱违反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对公证遗嘱的每一项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抚恤金不属于李大爷的个人财产。因为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李大爷死后的抚恤金不是其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故李大爷对抚恤金的处置无效。

第二,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系李大爷与王大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和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之规定,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赠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王大妈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犯了王大妈的合法权益,其无权处分部分未经王大妈追认应属无效。

第三,卖房款,系李大爷与王大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周先生,但该8万元售房款还缴纳了有关税费,且其中的3万元已赠与其儿子购买新房,由于李大爷对部分售房款已作处理,导致所余售房款实际并没有8万元。公证遗赠人李大爷在立遗嘱时对该售房款的处理显然违背了客观事实。

第四,李大爷立遗嘱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

法院经过调查取证证明了李大爷生前与孙女士长期同居,而王大妈一直忠于夫妻感情,且在李大爷住院期间一直悉心照料履行了夫妻扶助义务。遗赠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实现自己权利,处分自己权益的意思自治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就成立生效,但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李大爷与王大妈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但李大爷长期与孙女士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公证遗赠人李大爷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大妈的诉讼请求。胜败关键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发现违反法律的情况,也是可以撤销的。

而本案中撤销该公证遗嘱的理由是遗嘱人的遗赠行为违反《民法通则》第七条的公序良俗原则。法不悖理,理不悖情。法院以此理由撤销该遣赠行为,体现了一项重要的民法立法价值——倡导良好的社会公德,维护正当和谐的家庭关系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

法律链接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解(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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