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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问,分居多久可以判离?也有问,我们已经分居六个月了,应该判决离婚了。
结婚的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夫妻分居只要达到一定的期限,就被许多国家作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项对此作了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以这个理由判决离婚呢?
结合法律的规定及司法实践,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点:
1、双方分居的客观事实
那 么什么属于分居呢?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婚姻法释义》,分居定义为”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 不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从上文释义中,可以看出,对于分居的认定,计费简单的认定为双方分开居住,而是通过对双方经济上是否分开,生活上是否关心扶 助等因素,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若双方主观上不再具有继续共同生活的意愿,客观上有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表现,则应认定为双方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为双方感情不和
一般是根据排除法,排除掉以下非感情因素而导致的分居:求学、工作、家庭住房等原因或者其他合理的理由。
3、分居时间是否已经满二年
因为我国暂时还没有设定分居制度,所以对于分居,一般是作为事实行为,而不是作为法律行为。因此对于分居的时间来说,一般按照双方认可的起算点进行计算;若双方存有争议,应从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起算点计算。如果其间有分合的情形,则一般从再次分居的时间重新起算。
4、有证据加以证明
证据需要证明的对象,包括:
第一、双方分居的事实;
第二、双方分居的时间;
第三、双方分居的原因。
对于证据的类型,一般常见的有在: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对于诸如证人证言、物业证明、小区停车证的情况,也可以作为相关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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