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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继承权丧失

配偶继承权丧失

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这一制度在古罗马就已经产生。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现代不少国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对生存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扩大了生存配偶继承的法定份额,提高了生存配偶在继承中的地位,体现了生存配偶在家庭中地位的日渐提高以及现代民法对生存配偶保护之周全。①有学者从配偶在家庭中的作用、配偶间的权利义务、财产的来源以及对丧偶者的人文关怀等方面,论述了配偶继承权的必要性,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②配偶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生存方对死亡方所尽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其他的亲属。男女双方在配偶关系确立后,共同创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富,共同为自己的子女及家人提供了生活条件。当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不会因此而免除这一义务;相反,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因此,确定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十分必要,也符合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继承法》明确赋予配偶双方享有完全平等的继承权,并在具体规定中对配偶相互间的继承权给予完善的法律保护。该法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有权依法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种权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所赋予的。婚姻关系的有效成立,是配偶继承权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确认配偶继承权的依据。

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双方的配偶身份已不复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再以配偶身份去继承对方的遗产。这是各国法律的通例,我国法律也不例外。配偶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

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①夫妻间继承权的消灭也可认为是财产关系上的后果,但它却是由身份权的丧失而引起的。夫妻间继承权所表现的尽管是财产,却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没有身份关系不会发生继承。离婚导致夫妻身份终止,双方即不存在继承的前提,之后对方的遗产不再具有继承权。夫妻双方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婚姻关系终止,一方对另一方的继承权都同时终止。夫妻双方不得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继承权仍然存在,因为继承权属于人身权,不能由协议进行约定。如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一方在另一方死亡时,可以继承相关财产。这种约定形式上看是保留了一方的继承权,实质上并非是配偶权的继续存在,而只是一方对另一方的遗赠,并不属于继承的范畴。受遗赠方可以根据离婚时的协议,在另一方去世后,按遗赠的相关规定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并非根据配偶继承取得财产。离婚后配偶继承权的丧失,是离婚在身份上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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