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是一种比较客观公正的方法,但是在股权评估中需要注意以下的一系列问题: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在实践中,一般由当事人在法院给定的评估名册中选定有司法鉴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则由该法院委托高级法院随机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二、评估基准日确定。资产评估需要精确到具体某一日,因为资产价值不断变动,在离婚诉讼中,公司资产的价值究竟应以何时的价值为准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是以法院委托评估日为基准日,因为从立案到评估之间的时间差可能有半年到一年之久,在评估前,股权仍为夫妻共有。
三、 评估方法的确定。在实践中,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一般不会注明采用哪一种评估方法,不同行业的公司资产构成不同,需要由评估机构根据自己的专业知 识确定采用最适合某一某一公司的评估方法,例如,对于无形资产或价格波动较大的公司资产所占比例大而且将来会带来较大收益的公司,可能会更加注重收益现值 法的应用。
四、评估范围的圈定。
评估机构仅对评估方提供的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其评估范围的确定对当事人利益影响甚大,而且其评估范围是由委托方决定的,为确保圈定公司所有的资产,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公司作为资产占有方,应负提供资产清单的义务,资产清单应当包括全部的公司资产,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夫妻财产股权分割中,公司作为案外人,但在对公司资产评估时,其应负有协助义务。
2、公司提交的资产清单应当由股东配偶及非股东配偶认可,如其中一方不认可,不认可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审计,法院应予准许,经过审计确定范围后再进行评估,以确保公司提交的资产清单真实和完整。
3、为确保评估范围的完整性,应由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公司负责人及评估机构共同到场进行并制作笔录。因为在实践中只有评估机构和被评估公司之间的交接,没有外在监督,使得非股东配偶失去监督的权利,应事先做好预防,让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参与交接过程。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本站文章须注明出处(www.ks-lvshi.com,上海执业律师 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