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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为躲债转移家产 法院代为债务人分家析产
2009年10月12日 03:28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章伟聪 罗剑华 选稿:朱燕亮
为躲避60万元的债务,一名“老赖”竟故意将名下房产转卖给家人,以造成自己没有个人财产的假象。在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的努力下,日前,长宁法院以判决形式,将这名“老赖”的房产和其家人彻底厘清,为强制执行做好了准备。
4年前,天和广告公司向广州某法院起诉,要求柳先生返还欠款6..01万元,并获得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柳先生却迟迟不愿结清债务,当地法院只能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中止执行。
孰料,就在柳先生口口声声称无钱可还的同时,却在2005年9月,将自己和母亲诸女士于2002年共同买的一套古北路商品房,以27.5万元的价格,将他名下的一半产权出售给母亲。2006年8月,天和广告公司得知此事后来沪起诉,提出撤销柳先生和他母亲之间的房屋买卖。最终,广告公司胜诉,商品房的产权重新恢复为柳先生和其母亲所共有。
接着,天和广告公司又将柳先生和他母亲一并诉入法院,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了代为分家析产的诉讼请求。而在诉讼过程中,柳先生和其母亲均未到庭应诉。日前,长宁法院审理认为,4年中,柳先生从未积极履行经判决生效的债务,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原告作为债权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依法可予支持。法院最终宣判,涉讼房屋系柳先生和母亲共同购买,两人均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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