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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共有财产,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物享有所有权。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家庭共有性质应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共同共有财产:首先,家庭财产的产生主要基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关系;其次,家庭财产增值和积累来自家庭成员的贡献,尽管每个成员贡献的大小往往具有极大的差别;再次,家庭财产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需要,特别是为了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为此,家庭财产必须具有长期性和公共性,其性质应是一种法定的共同共有。而当共同生活的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共同共有关系亦将随之消灭,同时涉及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 分家析产纠纷范围的确定标准

 

分家析产,是指家庭成员按血缘、姻缘关系另组建家庭并对原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由此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分家析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有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由于每个家庭的成员构成、财产状况均不尽相同,所引发的具体的分家析产争议也千差万别。

在继承案件审理中往往会伴随着分家析产纠纷,两类纠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如纠纷的主体均是家庭的近亲属成员之间,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均包含基本平等原则等。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性质不同。分家析产是财产所有权的进一步明确,即进一步明确家庭共有财产的各共有人具体对哪一部分共有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不发生整个财产所有权主体变更的问题。而继承时财产所有权从被继承人转移给继承人,权利主体发生变更。
  2. 财产对象不同。分家析产的财产对象是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对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权,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则不属于分家析产的对象。而继承的财产对象仅是被继承人遗留的生前个人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中的个人份额。
  3. 引起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不同。分家析产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而能够引起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却是被继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 发生时间不同。分家析产既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也可以在其死后进行。而继承只能是在被继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才能开始。
  5.  

二、分家析产纠纷审理基本原则的适用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各地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原则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应将以下基本原则贯穿案件审理、调处的始终。

 

一、平等分配的原则

即所有的家庭成员均是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在分家析产时均有权分得应有的财产。因为家庭共有主要是基于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关系而产生的,其产生原因极为复杂且具有多样性。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家庭成员均有不同的分工和参与,每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贡献难以准确地界定和量化。同时,长期以来我国在传统上一直将家庭财产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强调父母不得别籍异财,家庭财产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公共性,其享有者也应为家庭全体成员。

在适用平等分配原则时,应避免两种做法:一是以“户”为单位(一子为一户)均等分配。在不少农村地区至今还实行“户”为单位的分割方式。这种析产方式源自我国封建社会的诸子均分制。由于每—户的家庭结构、人员状况并不相同,以“户”为单位均等分配会造成分配上的不公平现象。二是严格按人头平分。所谓平等主要指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分得家庭财产,包括儿媳、人赘婿、未成年人、老人及精神病人等,但这种分割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人人均分。

 

  • 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分家析产时应适当考虑各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产生、积累和增值的贡献大小,考虑个人财产对家庭财产的让渡情况,适当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搞分配上的绝对平均主义。此外,对原属家庭成员共同经营的生产资料的分割,要尽可能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发挥家庭成员专长的原则,以充分发挥其效用。

 

  • 矜老惶幼的原则

 

在分家析产时,要充分体现家庭养老育幼的社会职能,必须注重对未成年子女和虽已成年但无任何经济收人的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注重其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家庭成员的保护。优先照顾鳏寡孤独、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并落实赡养、抚养费用,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唯有如此,才能有效保护该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得每一位家庭成员都能基于现有状况得到应有保障。

 

  • 加强调解的原则

 

分家析产纠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维系和今后的和睦相处,也涉及家庭中一些相对弱势的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故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加强调解。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应注意调解的方式方法。首先应深入调査,了解每个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想法、意见和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适时召开全体家庭成员会议,宣传分家析产时应坚持的主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必要时可以邀请家族的尊长或者基层组织干部参与调解,利用他们在家庭或当地的威信来帮助调解。

 

三、分家析产纠纷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标准

 

  • 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分家析产时,首要应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只能对家庭成员间共有的那部分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对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积累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财产,是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也是家庭成员共同创造的成果结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生产资料以及家庭合伙经营的财物、未分配的遗产等。属于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不是共有财产,如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伤残、死亡的抚恤费以及赠送给个人的物品等。

 

  • 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

 

关于家庭财产的分割方式,通常遵循协商一致和物尽其用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可通过调解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同等地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得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分割转让共有财产中的个人份额。对共有物的分割不得损害物的经济价值。共有财产是可分物,在分割后无损于物的使用价值的,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不可分割的物,共有人中有人愿意取得共有物的,可对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如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的,可把共有物作价出售由共有人分割价金。

 

  • 对没有分配的遗产处理

 

分家析产时尚未分配的遗产,只能属于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共有,没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不是未分配遗产的共有人,原则上不能分得遗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同意分给其他家庭成员,才可以作为共有财产参加分割。

 

  • 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原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在进行分家析产时,应由村民委员会根据规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收获物仍属家庭共有财产,可以分割。

 

  • 对家庭共同债务的处理

 

共有人对家庭的共同债务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此也要进行分摊。鳏寡孤独人、丧失劳动能力人和未成年人一般不负担或少负担相应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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