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概念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要件,如果不具有这三个要件之一就缺乏相应的证明力,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用。
1.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的主观推断或者捏造。比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双方在是否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争执不下,一方为了证明有共同债务,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欠条,以证明该债务的真实性,但是最后经审查,该欠条是虚假的,那么该欠条就因为不是真实的,丧失了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不能够被采信。
【举证指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一定要真实,如果提交虚假证据不但不能达到诉讼的目的,反而可能承担相关的责任。随着科技的进步,国家有各种各样的专门机构有能力鉴定出各种证据的真伪,比如可以通过申请笔迹鉴定来鉴别遗嘱的真伪。所以在民事案件纠纷当中,我们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否则,往往是得不偿失。
2.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例如一份他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事实,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事实,就因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离婚的案件缺乏关联性而很难证明。所以在离婚案件当中,我们必须提交与自己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应材料,而不能够提供与自己主张无关的材料,否则数量再多都是没有任何益处的。实践当中,特别是一些家庭纠纷的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支持,往往提供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证据,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继承纠纷的当事人,其不是提供有关被继承人遗产的相关证据,而是提交了大量的自己财产的证据。这种不注意证据与案件事实关联性的做法往往白白浪费了当事人自己的精力,同时也影响了审判程序的进程。
[举证指导]
看问题、办事情要抓住主要矛盾,在举证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有的放矢,要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来举证,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而不要花费时间精力去搜集提供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的方式和程序都是合法的,不能够为法律所禁止。比如.任何人都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证据,如果在离婚诉讼当中,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那么这份证据不但违反了证据的客观性,也违反了证据的合法性,所以该伪造的证据不但不能够用来证明要证明的事实,同时提供伪证的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放】
2005年12月,范某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其妻子离婚,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借据要求其配偶对于该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借据的内容为“2004年4月9日,因家中盖房特向某某借钱20000元”,落款人为范某的妻子张某。对此,张某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于欠条的数额提出异议,称只借过2000元。主审法官经过仔细观察,发现该借据有涂改的痕迹,但是范某并不承认涂改。后经张某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欠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鉴定结论为:欠条上的“0’’是后加的,跟张某的笔迹不符。在鉴定结论面前,范某承认了伪造证据的事实。于是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关键证据】
能够证明该借据是否经过涂改的鉴定结论。
【举证指导】
在本案当中,如果该证据是真的,那么范某的诉讼请求就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由于本案当中,范某提供了借据,张某就必须举证证明该借据是经过变造的,而要想证明借虚假的,最有力的证据就是申请笔迹鉴定,通过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来证明该借据不具有真实性。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是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当事人都有如实向法院提供真实证据的义务,而不能够捏造或者篡改证据材料,否则就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的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现在对于个人的罚款金额已经大大提高,最高可以处予1万元的罚款。所以,在民事审判当中一定要提供真实的证据,不能够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的目的而提供不真实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证据的重要性
证据是正义的基础,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以说,每一个案件打的都是证据,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想获得对于自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就必须有可靠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在通常情况下会承担不利的后果。我们经常通过报纸、电视甚至自己的亲身经历,觉得司法不公,打官司比较难,其实有这样的感觉,有时候恰恰是由于我们在打官司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去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相反,往往是空手到法庭,想靠一张嘴来解决问题,打赢官司,而这样的结果往往是有理的官司却获得了一纸败诉的判决。例如在离婚案件纠纷当中,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话,另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遗憾的是,虽然在离婚案件当中,有些离婚的当事人提出其配偶同他人同居并且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不能提供有效的或者相应的证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认定事实,从而其要求损害赔偿的要求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收集对于自己有利的证据。
【案情回放】
王明明与周铁林2000年7月在经家人安排相识并在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明明才发现周铁林脾气暴躁,经常打骂自己,有时候喝醉酒后甚至用皮带将自己打得遍体鳞伤,于是双方矛盾日益激化。王明明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行为,在家人的支持下,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诉称由于周铁林经常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自己身体及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周铁林赔偿自己损害赔偿金3万元。但是对于殴打王明明的事实,被告周铁林矢口否认,称自己从来没有对妻子实施过家庭暴力,只是有时候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对此,原告王明明也没有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最后,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但是对于王明明请求周铁林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无法支持。
【关键证据】
证明周铁林在婚姻关系期间对王明明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证据。
【举证指导】
本案当中王明明主张损害赔偿,所以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周铁林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那么如何举证证明其受到了家庭暴力呢?一般来说,由于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外部人一般并不能够察觉。所以举证证明家庭暴力是比较困难的,但是也不是没有办法。一般来说,建议遭遇到了家庭暴力的时候,最好给“110”打电话报警,一般警察来后会给双方做笔录,通过笔录的形式将案件事实固定下来,警察的笔录真实性和证明力都是很强的,远远高于以后相关证人的陈述。遭遇到严重的家庭暴力之后,要及时去医院就诊,并且注意保存就医的病历和相关凭证。这样_旦发生相应的法律纠纷,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证明自己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同时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就医一定要及时,要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并报警后及时就诊,这样才能够在时间上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官在审理的时候才能够确定伤害跟家庭暴力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相反,假设一个人2003年8月15日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其拿出2004年1月份的病历来证明其受到家庭暴力,这就难免让人怀疑其受到伤害的真实性,所以就医一定要及时。但是遗憾的是,在本案当中王明明只是口头主张自己受到暴力殴打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被告周铁林也不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所以王明明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就无法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相反,如果王明明在遭遇到家庭暴力后及时报警、就医,并且将其报警资料和遭遇到周铁林殴打致伤后去医院看病的病历资料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话,就可以证明自己遭遇到了家庭暴力,其诉讼请求就可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在案件中,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是很重要的诉讼环节。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广大读者的是,平时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相应的物证、书证等能够长时间保存并具有高证明力的证据。打官司不能靠自己的一张嘴来说,赢官司的关键是证据的有效性,而不是自己说的有多好、多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