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离婚案件中,影响调解的因素

1、 当事人因素

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素质;不同的案情也致使当事人有不同的心理状态。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方可能都会心存忿恨和不满,从而不是在理性的而是在情感的角度考虑问题。比如,男方因有婚外情的原因导致离婚,现提出离婚,女方心存忿恨,提出自己的离婚条件与男方相差甚远。这种情况下,由于当事人一方情绪激动,很难用理性思考问题,因此,调解难以成功。此外,当事人不同的教育程度、人生观念、家庭背景等存在差异,调解的难度也会不同。

律师应注意,不论代表男方当事人,还是代表女方事人,一般情况下,应尽量照顾和顾及女性一方的权益。事实上,男女在离婚后的处境事实一般是不对等的,通常女性会面临更大的压力和痛苦。以离婚后再婚为例,女性再婚难是较为普遍的现象。根据研究人员对某市100例离婚案件进行追踪,女性再婚的仅占30%左右。而男性不仅再婚率比女性高,而且再婚的时间也比女性短得多。离婚女性再婚难的原因主要有:

(1)有的女性虚荣心强,想找一个比前夫各方面更强的人,过高估计自己的实力,导致高不成,低不就,贻误了时机;

(2)有的女性离婚后由于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有些男性嫌其携儿带女是累赘而不择;

(3)有的女性即离异又下岗,受经济因素和心理状况的不利而影响再婚;

(4)有的女性受家庭暴力的影响,或目睹再婚现实艰难,令其再婚意愿失望[ 陈廷光、林念贺著:《论裁判分居制度建立之理由及立法构想》,摘自《婚姻法理论及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4月份版第354页。]。

(5)有的女性离婚后心态不能调整到正常,对爱情和婚姻失去信心,甚至惧怕婚姻,不愿意再婚。

因此,从社会正义感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等诸多因素考虑,律师在协调时,一般应注意在同等条件下,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在调解时,也应注意女性的以上心理,酌情处理争议及化解矛盾。

2、 法官因素。

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严格办案,严于律己。但由于法官审理案件的任务量逐年增多,加之个别法官过于将审判工作视为“工作”,视调解仅为工作程序,导致调解工作流于形式。另外,有的法官虽然很尽心尽责,但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加之缺乏调解技巧和策略,甚至有“官老爷”思想,不是真正把每一个案件都决心办为精品,导致调解质量受影响。事实上,法官在调解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要高于律师。当事人一般对于法官的话极为重视,法官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往往会更为有效。因此,法官是否对调解工作重视,当然起着重要因素。

3、律师因素。

虽然每一名律师都会办理离婚案件,但离婚案件并不是一般人想象的容易代理。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并不是任何一名有执业证的律师都可以做到。对当事人的尽心程度,对案件的把握程度,对抗对方当事人的能力大小,和法官的交流沟通能力,都会影响调解工作的结果。目前,很多当事人认为离婚案件处理业务简单,在聘请律师的时候,过多看重律师代理费用的高低,而不是律师婚姻专业案件代理的高低,使婚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调解被利用流于形式,甚至没有被利用,甚为可惜。

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