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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调解机制的现状

以上海为例子,目前,在上海法院审理民亊案件中,调解被广泛运用,根据上海市髙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统计数宇,以2006年1~6月份为例,上海法院系统上半年共调解撤诉4.8万件。

上海法院系统每年诉讼调解撤诉率平均占民事案件结案的60%以上!

为配合调解工作的开庭,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闵行区等法院,还实行速裁制度,对于第一次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先由民四庭(上海浦东)或速裁庭进行调解裁决,可以调解的案件,马上进行裁决;较为复杂的案件,经速裁庭初步审理后,再转到辖区法庭,这样做,不仅大大节约了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也使得离婚案件处理人性化,有利于双方当事人。

另据上海市律师协会消息,2006年下半年,上海政法委组织了上海高院、上海市律师协会,专门召开了律师参与调解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精神,上海法院系统审理民事案件中,将引人律师参与调解机制,调动律师资源,共同促进案件的和解处理,减少和化解诉讼矛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还于2007年2月13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亊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会议纪要》〈沪高法【2007】52号文件这对于处理离婚案件的律师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亊,因此,如何认识和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调解工作,是每一名专业婚姻律师面临和应该认真思考的间題,同时也是每一名身陷离婚案件但希望用理智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也应该思考的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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