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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lihun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离婚登记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翻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对于此种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过司法解释,1985年《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翻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中指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了离婚证的,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民复35号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对登记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翻悔的处理,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一方或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其中,“男女双方离婚后”,是指其通过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离婚的,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离婚,即使是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离婚的,也不应当适用本条规定。因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虽然与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一样,都需要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这两种协议具有本质的区别。在诉讼中,调解协议的签订是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进行的,协议的内容经过法官审查,也就是说有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査来保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提交的协议只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形式审查,至于协议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则缺乏保障,因此,有必要给予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年”的起算点应当是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男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起起算。对“一年”应当理解为除斥期间,即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从领取离婚证之次日起一年内,因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反之,超过一年时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再予以受理。

 

2.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只有发现了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形时,才可以作出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判决。

 

3.发现欺诈、胁迫的情形,不是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惟一条件。司法解释中留有余地,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协议内容违反《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另外,当事人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不能清楚地区分什么情况下协议无效、什么情况下协议可撤销、可变更,在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规定的情形时,仍然起诉请求撤销该协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仍然应当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以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不过,应当告知当事人将请求撤销协议变更为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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