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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达成解除夫妻人身关系以及处理其他相关问题的合意并按特定程序予以认可的离婚方式。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其方法就是在离婚合意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上采取一定的措施。程序要件的完整、系统、科学,使国家对离婚合意的监督、管理,权力得以充分的渗入和完整的发挥,又促使当事人在决定离婚合意时慎重考虑。综观各国的法律规定,程序要件的保障方法主要有:当事人须亲自提出离婚申请;有关机关对离婚合意进行审査;离婚合意须公示;规定提出离婚申请后的考虑期;限制和好后再申请的期间;进行调解等。实质要件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规定一些条件,在此条件下达成的离婚合意才被认为是适当的。各围在实质要件上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限制协议离婚主体的范围;规定婚姻关系的持续期间;限制协议离婚主体的年龄;明细子女保护与监护、婚姻财产分割与离婚后的扶养、住房分配等问题的解决、规定不真实或不当合意的协议离婚无效或可予撤销等。

 

协议离婚的条件

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第一,具有合法登记的夫妻关系。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第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辨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第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只有一方的意愿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如果一方想离婚,但对方不想离婚,又不能协商的,只能到法院进行诉讼。

第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这也是离婚协议的实质内容所在。往往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能否达成一致直接决定了离婚协议能否达成。也就是说,双方仅仅有离婚的合意的是不够的,还必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哪怕其中的任何一点无法达成一致,该离婚协议也是无法成立的,当事人仍然需要去法院进行诉讼。

第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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