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这里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标准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标准

在涉外遗嘱继承中,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其遗嘱继承的准据法也有所不同。主要涉及遗嘱能力、遗嘱方式、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实质要件、遗嘱的效力等。

1.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但是,如果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与其死亡时的住所不一致时,其遗嘱能力是以哪一个住所为准?一般认为应当由当事人的属人法解决。但在属人法的确定上,各国具体做法不一。比如,日本、波兰等国是依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本国法;奥地利采取的是依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的本国法;瑞士采取的是选择适用遗嘱人的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采取的则是区别制来确定遗嘱能力的准据法。

1.遗嘱形式要件的准据法

遗嘱的形式要件也称为遗嘱方式。在遗嘱方式方面,各国规定也存在差异。一般说来,法国、日本、瑞士等国无代书遗嘱的规定,而除我国和韩国外,几乎所有国家均无录音遗嘱的规定。关于遗嘱方式的准据法,有的国家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统一规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一般都采取属人法或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但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都普遍反映出了扩大遗嘱方式准据法范围的倾向。比如,1961年10月5日签订于海牙,1964年1月5日生效的《有关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中就明确规定了遗嘱方式的多种准据法。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遗嘱方式,可依下列任何一种法律:遗嘱人立遗嘱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法;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惯常居住地法。再如英国传统判例对遗嘱方式采取区别制,分别规定了两个法律适用规则,即不动产的遗嘱方式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的遗嘱方式依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1963年,英国通过了《遗嘱法》,进一步扩大了遗嘱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范围,其第1条就规定:“凡是依遗嘱订立地、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

所地、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的习惯居所地、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国籍国的现行国内法而作成之遗嘱,得视为恰券作成。”

1遗嘱的实质要件及效力的准据法

所谓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指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而所谓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的生效以及遗嘱的法律效果。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中,确定遗嘱实质要件和效力的准据法也有不同的做法。许多国家不分遗嘱处分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统一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对于遗嘱能力,各国多单独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普遍性的规定是遗嘱能力适用立遗嘱人的属人法,而且多为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

标签: 
投票: 
No votes y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