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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涉外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涉外继承,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财产继承关系。在涉外继承中,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遗产继承有关的事实具有涉及国外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主体涉外,即涉外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人是外国人,或者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或者继承人是外国人,抑或在继承人中有外国人;二是客体涉外,即作为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及遗产在国外;三是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即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外国。

涉外继承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我国公民继承境内的我国其他公民的遗产,属于普通的国内继承。而如果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等,至少有一项具有涉外因素,则为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一个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其规范的内容多散见于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中,而没有统一而全面的规范。对涉外继承案件的审理,几乎都是通过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援用国际条约或国内法中的规定进行间接的调整。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而是指明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范。

3.涉外继承案件是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法院的管辖。理论界有人认为,因涉外继承的管辖权涉及到本国公民或者国家利益,所以,各国法几乎都确定了对某一些涉外案件实行专属管辖。我国涉外继承的案件实行的也应当是专属管辖,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所言之专属管辖,是我国国内诉讼管辖中的专属管辖,与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是不同的。涉外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法院的管辖。所以,严格说来,涉外继承案件并不是我们在进行国内诉讼时所说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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