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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前股权分红在离婚时的归属

浅谈婚前股权分红在离婚时的归属

 

 

     案例:山东一离婚案件,男女双方均为二婚,共同生活4年后离婚。婚前男方在村办企业集资入股,股本金额5万元。现股本账面价值50余万,每年分红在4万元左右。离婚中就财产分割发生争议,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分割4年企业分红款,16万余元。原被告双方就股权分红是否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

 

对于该案如何处理,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权分红属于孳息,符合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的股权分红应为孳息,不应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判归男方所有。

 

    第二种观点,股权分红不属于孳息,本案中夫妻双方并未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分配形式和比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应依法分割。我国民法通常认为法定孳息包括银行存款、租金收入、购买国债利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股权分红正是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另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一有失偏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理由下文详述。

    笔者认为,上文案例的第一种意见是对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的错误理解。虽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解释三中关于孳息的规定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加以明确。

    笔者认为,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本案不涉及天然孳息,我国民法通常认为法定孳息包括银行存款、租金收入、购买国债利息等。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股权分红正是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另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夫妻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符合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定和法理。

   

     孳息和股权分红有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团。孳息是原物的添附,不能脱离原物而单独存在。到期后不但获得孳息还对原物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孳息在获得过程中,原物的所有权未转移、价值也未减少。比如存款10万元,不考虑物价上涨和贬值。当存款到期后,银行不但支付存款本金还要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租赁房屋也是如此,先付租金,租赁到期后必须退还房屋。

 

   股权分红即不具有法定性和固定性,天生还具有不风险性。股权必须经过企业的经营才能达到增值保值的目的,其中包含了许多人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大陆法系中,通常认为股权既非物权,亦非债权,更非专用权。而是基于股东的地位所获得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出资后财产已不归股东支配,所有权发生转移。原有财产形式发生变更,财产的所有权、支配权由出资后的企业获得。企业经营的风险性决定了股权不可能像利息一样具有固定性和保本性。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经营战略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了分红的多少。如果企业上市,股权的增值不仅仅是几倍甚至是几十几百倍。反之一旦企业内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突遇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等,别说分红了,有可能血本无归关门大吉。所以股权分红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股权不可能归于孳息范畴。

 

    本案中并未主张分割股权。笔者也认为依股权性质,无论当事人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均不应进行分割。股权属于婚前财产,不应分割。继续登记在男方名下。

 

 

   纵观世界婚姻法,对于归属不明财产,大多推定为共有。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制度的普及、经营模式的多样性、投资方式的多样性,富二代的出现,致使个人财产也变得复杂和多样。婚前财产不但数额巨大而且产权复杂,加之婚后财产的迅速增值致使离婚时产权离析不明的案件大量出现。

 

    鉴于立法的滞后性,为减少离婚财产争议,笔者建议,将婚前财产公证常态化、深入化。婚前将财产真正的明晰,而不是现在的流于形式。我们在观看欧美影片或者香港电影的时候,大都出现婚前财产公证的情节,男女双方结婚前要签订厚厚的婚前财产协议,而不是我们现在薄薄的几页纸。婚前财产公证同样也挑战了几千年中国的传统道德文化,婚姻变为合同,如何将爱情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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